河北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_河北经贸大学企业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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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省委部署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程,规范国内访问学者选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单位

(一)接受单位应为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校、科研院所。

(二)接受学科应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导师学术造诣精深,享有较高声望。

二、访学形式

(一)上级部门选派项目

指经学校遴选、上级单位批准,纳入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项目。

(二)学校选派项目

指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批准派出的教师访学项目。

三、访学时限

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访学条件

(一)参加上级部门选派项目,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并具备上级部门规定的选派条件。

(二)参加学校选派项目,应为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热爱教育事业的在职专任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要求、较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选派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拟参加教育部、省厅等上级部门选派项目需填写上级规定表格;拟参加学校选派项目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审批表》。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单位及导师。

(二)单位推荐。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选拔推荐。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学校推荐小组研究确定人选。

六、访学管理

访学人员在外出访学期间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同时要遵守接受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访学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未经批准或未签订协议的不得擅自外出访学。

(二)访学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证书,并完成以下任务:

1.访学期间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纵向立项课题1项(或主持10万元及以上横向课题1项);

2.回校后在全校范围或在所在单位做一次交流讲座; 3.邀请1~2名接受单位的领军人物或知名学者来校做报告。

(三)访学人员在访学前2周内拟定个人研修目标及预期成果,报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本单位备案。访学结束后填写《国内访问学者成果登记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研修成果。

(四)学校及二级单位对访学人员进行联合考核,对不履行访学协议、未完成访学任务,考核不合格的,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对考核合格的,计入校级教学培训学分,并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作为重要参考。

七、有关待遇

(一)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

访学期间,学校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给予600元/月的生活补助,停发奖励绩效。

(二)学费及有关费用

访学人员遵守访学协议,完成访学任务、取得相应证书的,访 学结束后,学校给予报销住宿费(最高限1万元)、学费及每学期一次往返差旅费。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人事处、教学评估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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