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_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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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2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发[2005]157号)和《安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安政发[2007]2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市补助资金实施的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其它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养护工程,主要是指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等。

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包括渡改桥工程、安保及防护工程和危桥险路整治工程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一)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

—1— 作,审核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技术进步。

(二)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核实、汇总和审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对养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三)各县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四)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和组织实施以及工程初验;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水毁抢修;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行业管理,配合搞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定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村公路的水毁抢修、绿化、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配套完善与季节性路基整修,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二章 计划和设计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有路必养、—2— 有路必管、科学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抗灾修复、危桥险路整治以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要优先安排。

在拟定和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注重原始资料的调查、统计、建立和完善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做到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第七条

养护工程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各县区交通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作好本区域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据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认真筛选,分年度或按省市专项要求拟定建议计划,上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查。

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及时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汇总调整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批,以确保养护工程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市交通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将养护工程计划审批下达市公路管理处,由市公路管理处统筹安排各县区组织实施。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下达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计划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经市交通局审核后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具有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

—3—(一)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由县区自行组织设计。

(二)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工程以及桥梁、隧道等专项养护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编制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坚持节约成本,保护环境,适当放宽平面技术指标,提高路面强度,满足运输功能,确保安全,延长使用年限,增强耐久性。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均应进行设计审查。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图设计由县交通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查;估算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市公路处组织评审和批准,专项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根据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内容和目标要求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专项工程根据下达批次、建设规模和工程性质等单独或打包,按项目进

—4— 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作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的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管理制,确定项目负责人,配备专职人员常住工地,代表项目法人对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要实行招标制。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陕交发[2005]249号)、《陕西省公路工程无标底评标办法》(陕交发[2003]598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纪发[2003]8号)的相关规定,公开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可打包招标或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各县区要将招标结果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省市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要实行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所有监理人员都必须具有上岗证和公路工程专业学历培训证,杜绝无证上岗。市质监站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打包方式进行委托监理或由县区政府抽调技术干部成立监理组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5—(二)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社会监理。由项目法人招标或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加强养护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施工单位必须满足省交通厅《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陕交发[2004]10号),且具有类似的工程施工经历,杜绝无资质的单位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市公路管理处代表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或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专项工程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参照《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时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初验。初验

—6— 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向市公路管理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公路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一般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确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移交接管养护。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必须把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和健全“企业自检、专业检测、法人管理、社会监理、设计监控、政府监督、行业监管、群众参与”八位一体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现场管理,以质量通病与管理软肋为突破口,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全面提升养护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处和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抽查及监督工作。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及时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质量检测手续;其余项目由县区质监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检查工作,市质监站负责工作

—7— 指导。市质监站应针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及监督重点,强化工地实验室监管,健全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抽查工程质量,通报检查结果,发布质量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充实施工现场检测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专门的试验检测人员,做好试验检测记录,对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自查及时纠正处理,切实执行市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意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质量,以真实、合格的数据证明质量。市公路管理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建设程序、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印发养护工程质量进度通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管理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省补养护工程费采取配套比例到位和工程进度相结合的拨付原则,市交通局根据全市养护工程建设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批将建设资金拨付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县区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养护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情况,拨付相应的养护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

—8— 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凡挤占挪用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的,市交通局将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对养护工程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处和各县区交通局应加强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监督管理,市交通局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完工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各县区养护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年度计划总额实行与县区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挂钩。对上年度养护资金不到位的县区,年度养护工程计划资金将同比例调减。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实时、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县区和项目为单位实施有效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处定期组织专家和专业检测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9— 保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交通局报告工程执行情况,并在全市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纳入行业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施专项考核,市公路管理处应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推进养护工程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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