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堡战略_谈桥头堡战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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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堡战略”实施背景下的社会矛盾防范与化解

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云南要充分发挥我国通往中南亚、南亚重要陆上通道优势,深化同中南亚、南亚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延边开放和水平,使云南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2011年5月6日国务院以国发〔2011〕11号文件《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它既是立足云南省的一个对外开放的国家重大战略,同时也是云南省建设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机遇,处在一个新的对外开放和新的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作为政法部门面对更多的利益分化,更多利益诱惑,国家复杂的执法环境,更高的公共服务能力的现实需求,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保障“桥头堡战略”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显得十分重要。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呈现特点

(一)利益性突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强调的是市场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和个人为追求企业的利润和个人利益的实现,导致各利益主体之间具体理由、局部利益凸显出来,使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逐步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中处于主导的社会矛盾。如山林山届、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等纠纷。

(二)复杂性加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领域的多面化、矛盾内容多元化,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使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内部及相互之间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而使社会矛盾呈现出十分复杂。

(三)群体性增多。随着“桥头堡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对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实施,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重新分化、重组,产生心理失衡和非理性化的浮躁情绪。加上有些部门和领导兼顾各方利益不力,少数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行为,在国外敌对势力及国内别有用心的坏人挑拨与煽动,使社会矛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事态容易扩大化。

(四)对抗性增强。在“桥头堡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就业、“三农”、企业转制、腐败、诚信、分配、民族、宗教等问题引起的矛盾,大多集中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利益关系问题上。这些都是与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用相关联最为敏感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就容易形成心理冲动和对立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理问题,甚至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极端情绪,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到对抗程度。

二、社会矛盾的成因

(一)社会经济原因。由于我国小康发展不平衡,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落后的状况依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和贫困地区人口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在短时间内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来大幅度缩小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东西部差距,从而产生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政治体制原因。在实施“桥头堡战略”过程中,新旧政治体制在磨合中带来的碰撞和磨擦,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行政管理不到位,导致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而产生各种社会矛盾。

(三)党群干群原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干部受金钱的诱惑和物欲的膨胀,违法乱纪,腐败堕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引发广大人民群众不满、愤恨;有的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与群众直接利益相关联的最为敏感的问题,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产生各种社会矛盾。

(四)思想文化原因。在实施“桥头堡战略”过程中,人们传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受到冲击和挑战,使得一些人对无私奉献与拜金主义、艰苦奋斗与享乐主义的界限模糊起来,产生信念动摇和矛盾心理,而出现思想文化领域方面的社会矛盾。

三、社会矛盾的防范措施

(一)加快经济建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一重要理论,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提出,不仅抓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更为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问题指明了前进方向。只有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为顺利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一方面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依靠实施“桥头堡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要注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享受到发展经济的成果,自觉的调整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加快法制建设,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针对教育、医疗、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和跟踪审计,建立健全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对社会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矛盾调处机制,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通过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自觉用法律、规章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

(三)加快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廉政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廉正”,党政干部在履行公务、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廉洁而公正、廉洁而正直,不贪污、不受贿、不枉法;二是“廉朴”,党政干部取之于民者少而用之于民者多;三是“廉节”,党政干部在国家管理活动和处理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活动中具有清廉无私的品德或节操,也称廉德;四是“廉制”,要制定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廉政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总之,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短短几年时间里,有关廉政的制度化建设所迈出的实质性步伐是建党、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其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填补了廉政建设的制度空白,为加强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一思想体现在整个廉政建设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认真清理、整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乱加价、乱收费等现象;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以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举措真正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反映了廉政建设的具体化和微观化。温总理说:“政风是政府的形象,行风是行业的形象,政风行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政策和法律不仅是约束,也是保护。善于用政策凝聚人心,通过认真执行和落实政策,可以把农民团结到党和政府的周围。善于运用国家法律,引导农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新从事“三农”工作的同志,尤其要抓紧系统学习农村政策和法律,了解农村改革的历程、农村体制和政策的沿革,尽快掌握农村工作要领”。

(四)加快队伍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在党政机关中,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人民内部矛盾。为增进新时期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四群教育”。“四群教育”活动是云南新一届省委结合本省实际,针对当前群众工作薄弱环节,就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促进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新举措、新形式、新尝试,我们要常抓不懈。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素质修养,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关系群众疾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尤其加大反腐败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关键。

四、社会矛盾的化解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凸显期的实际情况,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从群众亟须解决的小事办起,从群众关切的小处着手,努力调解小矛盾,消除小隐患,平息小信访,解决小难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大量不稳定因素。通过优化小环境、改善小气候,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目前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化解。现代国家都非常重视强化行政管理手段,扩大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三大类:

1、行政调解。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依法对特定纠纷进行的诉讼外调解活动。一是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如基层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二是行政仲裁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三是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对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调解处理。、2、是行政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由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判断、裁决。如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

3、是行政裁决。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有着长久的历史,一直以来,对社会的稳定起着主要作用。一是及时有效;二是程序简便、迅速,减少当事人经济上的负担。可以使纠纷及时解决,避免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有利稳定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三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行政裁决既针对民事纠纷又仅仅限于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为实现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专职化和相对独立化,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可以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调处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减轻给当事人带来诉讼程序复杂繁琐负担。总之,都是与某一行政机关管理范围有关系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化解。人民调解是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自治性优点。人民自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可以有效预防矛盾激化,有助于解决在萌芽状态,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成本低廉,效率较高,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还可以根据道德、伦理、风俗、民族习惯对丰富复杂的微观社会矛盾进行及时、有效的调处化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新形势下的以奖代补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又为人民调解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法律的确定和资金的支持,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顺利的发展。

(三)司法机关化解。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在新形势下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力军。司法机关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担负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在“桥头堡战略”实施过程中,“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不协调、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将层出不穷,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矛盾纠纷复杂的形势下,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决策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清污排障、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一是审判、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惩恶扬善。同时要通过行使审判和检察职能,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要继续坚持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的有效经验,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时期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和管理创新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三是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调处机构、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联系,建立业务指导、协调、对接、监督等机制,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职能,帮助企业和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黎其亮

联系电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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