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修改稿)_公路品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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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及村民自治组织或部门自筹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县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专用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并成立质量管理小组。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舆论、及政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县农村公路建设交通运输局举报。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质量管理全责。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应切实履行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成立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重点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县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和县农村公路建设交通运输局的监督指导,并设立在建项目中的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运行中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章 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质量管理组织
一、交通运输局成立以* * *为组长、* * *为副组长的施工质量领导小组,各片区也要成立以片区负责人为组长的施工质量领导小组,及时分析施工质量形式及现状,提出规划措施,协调指导各种质量管理活动。
二、交通运输局施工质量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理组、交通运输局质监站、片区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质检站。工质量管理人员,要挑选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相应资格和一定施工质量技术水平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从事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 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1)负责对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监督工作要点。(3)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抽查,分析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4)参与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组织县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6)县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程序简化、高效务实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的方针,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履盖面达到100%。
第三章 质量目标
第十二条 质量总目标
全部工程达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综合工程质量确保达到优质工程标准,第十三条
质量分级控制目标
1、交通运输局控制工程质量大、重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
2、各片区控制工程质量一般及以上事故。
防止路基工程路堤压实密度不足、缺口土方填筑夯压不实等质量通病;
防止桥梁、涵洞混凝土工程接缝不平顺、蜂窝麻面、气孔流砂、掉皮、露筋等质量通病;
防止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等质量通病;
防止涵洞工程混凝土接茬不平顺、跑模、露浆等质量通病; 防止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不符合设计强度;
防止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被相关单位通报或曝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制度,建立以岗位为中心的各类人员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终身负责制。施工队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直接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对标段施工项目工程质量负宏观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片区及所属施工队要根据承担工程施工项目数量的多少和项目规模的大小配备不少于一人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检查人员,负责对项目部施工项目的质管理和检查。并要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检查工程质量。交通运输局质量管理检查人员对各项目部施工的工程项目实行抽查制度。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根据投标承诺,交通运输局要制定质量方针和确定自己的质量目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制定质量计划、创优规划和符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措施,报交通运输局核查备案,并要严格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一、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工程创优,把创优活动纳入工程质量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特征及技术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创优。凡具备创优规模的工程项目,要纳入创优规划。
二、实行质量示范引路制度。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在开始大面积施工前作出示范样板,统一操作要求,统一施工工艺,统一质量标准。并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和参加的创优示范活动,力争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获得优质示范工程率达到80%以上。
第十八条 坚持技术交底制度。各片区必须坚持以技术进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作业队长的交底、施工队长对班组长的交底、班组长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交底,各种交底必须得有书面或文字记录。在技术交底中要明确要的质量标准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方法。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进场检查制度。项目部对进场前必须组织物资、技术、安质、试验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查验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和实物,坚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工地。砂石料须经筛分试验并由试验部门出具试验合格后使用;厂制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化验证明,钢材、水泥、等实行双控(合格证、复试)。超过使用期限的建筑材料必须送至合法检(试)验单位进行材质的复核检验,复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并要把不合格材料全部清除出施工场地。各种材料应堆码整齐,并要对水泥等材料设专用料库,防止雨淋受潮。
各种材料、构配件、成品及半成品等进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进行试验,再由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试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不得进场。
第二十条 实行现场挂牌制度。各种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都要悬挂标识牌,标明名称、规格、出厂日期、质量状态等指标。主要工序如钢筋、模板、混凝土等,施工过程中要在现场实行挂牌制,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并做相应的图文记录,作为重要的施工档案保存,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质量问题及事故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计量测试工作。计量、测量和试验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各项目部要认真执行计量测试规定,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一、加强原材料的检测和复验,以及混凝土、砂浆、填筑工程的检验和控制,保证发出的检测报告具有准确、公正和权威性。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三、加强现场施工计量。混凝土一律实行重量比,规模大且集中的工点(圬工量在500m3以上的混凝土工程)应采用混凝土集中拌合或其它自动计量装置,以保证工程内在质量。
四、各项工作均要依据监理规范规定,严格履行签证手续,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定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隐蔽工程检查制度,片区项目部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每项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确保隐蔽工程施工质量。
一、凡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如路基基底处理、桥涵各类基坑和基础工程、各类工程钢筋布置和防水层、混凝土工程预埋件等,均应经现场质检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员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工程检查证(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等,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监理人员检查并签证后,方准隐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对需进行隐蔽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员检查签证,自行隐蔽者,应揭盖补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项目部负责。
三、隐蔽检查应及时进行,并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现场监理机构,由现场监理人员到现场办理检查签证。如经监理人员检查发现不合格,指令整改的,项目部应按规定期限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桥涵地基经检查签证后应立即封闭,逾期地质发生变化,应重新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地质与设计不符,本级不能处理者,应及时报驻地监理代表和设计单位。
五、检查时除按检查证规定的项目逐项检查外,还应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验标、施工图纸对照检查,并对其位置、高程和施工尺寸进行巡查,将巡查的情况记入施工日志。
六隐蔽工程检查证,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的铁路工程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
七、每项隐蔽工程在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确认合格后,在实施隐蔽前要进行拍照。所拍照片要作为质保资料留存,并且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八、隐蔽工程检查证应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数据准确,按规定备齐份数,做好留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严格每道工序和工序间的交接检查验收。即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主要由施工作业队进行质量控制。
“三检”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由队质检员及时记入施工日志或检查记录本,并限期定专人改正。
二、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先由施工队负责人组织技术、质检人员等相关人员检查,在合格的基础上,由队专业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相关栏目签字,然后报监理工程师资质验收。
2.分部工程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在合格的基础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其组织验收。
3.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部经理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一些大中型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多个项目部参加施工的工程和建设单位有要求的单位工程,必要时由指挥长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局交通运输局质监站,要不定期地抽查项目部的检查验收情况及其正确性,对不及时、不准确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一、检查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2.施工测量及放线符合要求情况;
3.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操作方法,及质量复核标准情况; 4.施工质量原是记录填写完备、真实情况; 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6.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要有试验报告,设备要有产品合格证;
7.混凝土、砂浆检查试件及土方夯实密度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组数及强度符合要求情况;
8.工班自检、互检、交接检执行情况; 9.工程日志簿填写情况;
10.工程质量按规定检查验收情况; 11.工程实物质量情况;
12.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上级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求落实情况。
二、检查要求。
1.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各片区检查指导工作,主持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督促各片区工作进度、质量、安全。
2.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自己分管的片区检查指导工作,建立完善的月度检查记录,要求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参加月度工程质量评比会,针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片区负责领导要坚持经常性到一线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工作,有条件的片区要建立项目部,常驻工地加强施工管理工作。片区项目部要详细记录工作日志及检查记录一备年度工作考核以及兑现误餐补助。
4.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并填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检查通报。检查通报要向全体参与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印发,突出奖罚措施,曝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引起全体施工队伍的高度重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开、竣工检查制度
一、开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
1.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签订承包合同; 2.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及中线、水准、定位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
4.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 5.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能掌握运用; 6.各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复工工程也应按以上内容进行检查。
二、竣工检查内容及要求。
1.核对各部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施工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情况;
3.复查质量验收记录,如发现缺项、漏项或其它质量问题,应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上述主要以项目部对施工作业队检查为主,交通运输局实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施工现场质量旁站监督制度。工程施工中要配合监理单位执行质量旁站监理制度,施工作业队技术、质检人员跟班指导检查,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旁站监理: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关键部位以及隐蔽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布置和架立,混凝土灌注、基础土质及基底承载力的测试等;
2.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例如各种防水层施工、换铺无缝线路、路基缺口填筑等;
3.对后续工程施工或后续工序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例如模板的支撑与固定等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部位或环节; 5.施工时无足够把握的、施工条件困难的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例如复杂曲线模板的放样、铺设无缝线路、拆铺道岔等。
第二十七条 验工计价时,项目部有下列施工质量情况的,由交通运输局现片区项目部在计价款中扣除,不予拨付,由施工单位承担其费用。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处理者;混凝土、砂浆及填土夯实密度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不能判定其质量状态者。
二、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返工后,未按规定填报质量事故报告的。
三、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四、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及未经检查签证者。
五、成品、半成品、设备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按规定未经试验鉴定并未确认合格者。
六、未按变更设计规定手续,擅自变更设计施工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验收的。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队长要追究班组长责任;不合格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片区负责人要追究施工作业队长的责任;不合格工程办理验交,交通运输局要追究片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认真实行质量文件记录制度。从交通运输局、片区项目部、施工队到班组长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做好相应的质量记录,并以项目部为主,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分类、归纳、存档。交通运输局做好相应职责内的质量记录。
1.施工中,工点施工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工地值班员、测量和试验人员、质量检查员、工班长等,均应按规定做好质量原始记录,特别时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理清各方的责任。
2.质量管理记录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工程施工所涉及的有关国家、行业、企业等施工技术标准;各种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主要专业工程操作上岗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设计文件审查核对记录;地质勘查资料;交接桩、施工复测记录;混凝土搅拌及计量设置;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以及程序的相关质量记录等。
3、工程材料质量记录。主要包括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各种试验检验报告;各种合格证;设备进场维修记录或设备进场运行检验记录。
4.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施工或安装过程可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资料,包含有关图纸的图号、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历次质量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签证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各工序作业的原始施工记录);技术交底书;检测及试验报告;各项工程观测记录;不合格项的报告、通知,以及处理及检查验收资料等。
5.各项记录要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人员的签字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与施工过程进展同步。
第三十条 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项目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马上逐级上报,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做好事故现场抢险及保护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并要提出工程质量调查报告和技术处置方案,报交通运输局审核,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最后按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在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或由国家、行业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项目部负责保修,各项保修费用由责任项目部承担,并对造成的各项损失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局对片区项目部实行质量目标考核奖惩制,从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凡发生责任质量一般及以上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片区项目部要认真执行以上条款规定,对于不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的施工队伍可以发出整改通知、警告罚款,对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可以报请局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清退所属施工队,更换施工队伍或重新进行招标施工。
第三十四条发生责任质量事故及问题,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和赔偿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并按以下标准对各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一、由于不能定期检查并整改发现的问题,造成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处罚分管领导500元。
二、由于片区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技术交底、指导失误、违章指挥、不按技术交底操作而造成质量事故,且经济损失在30万余(含)以下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处罚片区项目部损失金额的1%,并通报全局进行整改。
三、对在交通运输局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现场随意更改工程项目,不按项目合同文件施工,未用计量设备或计量不准确的,混凝土跑模、错台、蜂麻、裂缝、空鼓、漏筋严重的,砌体工程砂浆不饱满、瞎缝、通缝,钢筋焊接、绑扎不符合规范验标要求的,路基填筑或基坑回填不按规范规定分层施工或压实等情况的,按照《礼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兑现奖罚措施,并责令片区项目部或质量负责人现场盯岗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四、由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通报、曝光、下发整改通知单或被投诉、反映施工质量不良的,交通运输局将按问题严重程度,处以项目部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片区拿出可行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片区各施工队伍质量的考核处罚,经交通运输局领导批准后,由交通运输局质监站下发通报或《罚款通知单》。受经济罚款的施工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到交通运输财务股办理收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片区项目部获得建设单位优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和交通运输局优质样板工程及以上等级优质工程,以及各项质量先进荣誉,交通运输局奖励项目部2000元。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不能常驻工地,抽查中发现一次处罚100元,现场监理发现问题包庇、隐瞒、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监理公司2000元,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予以清退监理公司,重新选择。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施工队伍退出机制,凡是当年施工中质量出现问题,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施工队伍,责令进行返工,拒绝返工给项目造成20万元(含)以上的经济损失的施工队伍直接进行清退,不再安排其他施工任务,并对中标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要执行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和上级的制度、办法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