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_银行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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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管理,确保本行头寸充足及存款人资金安全,做到责任明确、操作有序、管理规范,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汇划,是指单位(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划超过临柜柜员事权划分权限额度的跨会计主体转账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线核查,是指开户单位(个人)的资金汇划超过一定限额的结算业务,采用电话或面对面的方式向开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进行汇划事项的查证和确认。

第四条 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实行“划定额度起点、确定额度等级、分级审查和热线查证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额度的标准由总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全行业务发展情况、管理状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应经办事处进行头寸确认。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营业网点。

第二章 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资金汇划金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由临柜复核柜员复核审批;(二)资金汇划金额超过2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由网点会计主管审批;(三)资金汇划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至3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由分管财务行长审批。

(四)资金汇划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至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由行长审批。

(五)资金汇划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对500万元(含)以下的汇划业务,由有权审批人员直接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审批;对500万元以上的汇划业务,营业网点应填写《**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附件一)报请总行有权人审批。

第八条 审批范围

(一)客户发起主动付款的资金汇划业务。

(二)通过他行提入借记业务收到的提示付款业务。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交易背景是否系客户的真实意愿;(二)交易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权限。第十条 查证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话向客户查证;(二)通过系统查询客户账户明细,了解客户资金汇划历史情况;(三)查询客户开户情况,了解客户在本行系统内所开立的账户及资金情况;第十一条 审批方式

根据审批情况的不同分为实时审批和非实时审批。(一)实时审批。实时审批即对汇划业务,有权审批人员现场检查客户的支付凭证,核实付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支付凭证、《**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签字审批。

(二)非实时审批。非实时审批即有权审批人员未能在报审网点提交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即时审批,但报审网点应在事前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审批人报告。

以传真方式报送的,审批人应在《**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回复;以电话方式报告的,审批人收到《**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后,根据电话报告情况,逐笔进行核实审批。

对500万元以上的汇划业务,应尽可能的实行实时审批。

第三章 热线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遇以下情形需进行热线核查。(一)资金汇划500万元以上的;(二)资金变化较大或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的。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

对凡需热线核查的,须向客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以电话或面对面核实等方式进行逐笔核查,并登记《**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附件二)。

第十四条《**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和《**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序时装订;至少每年装订一次,列入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5 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客户资金汇划在核对手续完备后,应及时办理。不能因本行内部的支付审批而延误客户资金汇划。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批、审批或核查流于形式,造成经济案件甚至资金损失的,将按照《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

2、《**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

《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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