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师 中级教材 新版 十四章_中级社会工作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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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户籍和国籍不影响个人参加养老保险 2.缴费
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工资的8%-个人账户
个体户、灵活就业:缴费比例为当地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3.计发办法
缴费年限满15年,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
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灵活就业、个体户可以二选一。
(二)制度模式与基金筹集 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政府财政(中西部中央全补,懂不补50%)。
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对个人的缴费资助等。个人缴费标准适当调整。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中央政府确立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提高。个人账户部分:其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二节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0%左右。
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起付线: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限额:年平均工资4倍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和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低保、残疾等政府补贴个人缴费
二、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有生育保险支付。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提示】产假期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三节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一、失业保险
(一)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户等自雇人员无需参加。
(二)失业保险基金 1.基金构成单位工资总额2%,本人工资1%。
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失业保险费。2.支出范围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其他有关费用。
(三)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①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停止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①重新就业的 ②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⑤无正当理由,拒绝指定部门介绍工作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①累计缴费满1年不到5年者,最长为12个月。②累计缴费满5年不到10年者,最长为18个月。③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最长为24个月。
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 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
(二)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的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事故伤害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事故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费用和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助。
3.到统筹以外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械费用。
5.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确认。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公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先行支付再追偿
1.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保险基金先支付。2.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第四节 社会保险管理
一、社会保险基金与征缴
(一)社会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全国统筹,其他保险基金逐步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支付运行管理费用。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申办社保 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个人缴费: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
骗保处理:退回,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监督
第五节 军人保险 军人保险内容
军人死亡保险:国家承担,个人不缴 退役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补贴
退役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退役医疗保费退役后直接转入基本医疗保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军人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服役视同缴费,前后可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