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肉鸡贸易争端_中美禽肉贸易争端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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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肉鸡关税争端

众所周知,中国入世十多年来频繁遭受“双反”调查,但近年来中国也开始进行反击,本文所述的中美两国关于对来自美国的肉鸡产品实行“双反”的争端,便是中国主动出击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案例简介

2009年8月14日,中国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9月27日发布了立案公告,开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早在决定立案调查前,中国调查机构已就收到国内白羽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并向其提供了申请书。在立案公告规定的应诉期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森泰食品等35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对国内的白羽肉鸡产品和美国产品的质量、规格、鸡种和饲料、生产加工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发现美国肉鸡所占中国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且实行低价销售,这种行为对国内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2009 年上半年,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肉鸡的产能利用率下滑至66%,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经济指标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仅2009 年上半年的亏损额接近2008 年全年的亏损额。

2009 年10 月13 日,申请人就该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反补贴调查申请。10 月19 日,调查机关就新增指控申请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10 月29 日进行了磋商。

2010年9月,中国商务部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征收50.3%到105.4%的反倾销税和4.0%到30.3%的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就我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采取的双反措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第52号),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2013年8月2日,世贸组织向其成员散发了本案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双反措施在倾销进口产品的成本分摊、产业损害的价格影响分析,以及调查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9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

二、中美双方争论依据

中方认为美国倾销的理据:

1、美国白羽肉鸡产业在全球市场上具有很强竞争力,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政府对农作物(尤其是玉米和大豆)的持续补贴,使美国肉鸡产业获得廉价的饲料成本。

2、调查期内,美国肉鸡的人民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2006 年、2007 年、2008年和2009 年上半年分别低于国内平均售价569.51 元/吨、54.64 元/吨、515.57 元/吨和232.79 元/吨。初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与其持续大量低价对中国肉鸡行业造成严重损害。

美方提出上诉的理据:

1、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本调查所涉及的五个联邦项目都是直接支付给生产玉米和大豆的农场主,这五个项目下没有任何补贴支付给肉鸡加工商”,并认为“申请人对这些项目的指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玉米和大豆农民的补贴转移到肉鸡产业”,“即使存在‘传递’,通过合理的计算,我们可以证明这些被‘传递’的利益不会产生超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补贴协定”)第11.9 条所规定的‘微量’水平。”

2、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仅占中国国内市场较小且稳定的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没有大量增加,且其增加量也仅仅填补了其他国外生产商在中国市场减少的份额;因此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市场份额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美国声称出口至中国的肉鸡产品主要是鸡爪,这部分产品因饮食习惯的原因在两国存在价格差异,因此低价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补贴因素,而是在美国本土市场上鸡爪等肉鸡分产品的价格本来就低。

三、专家组报告解读

对于肉鸡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中美各有说辞,那么最终中国为何会败诉,归结起来主要是因为中国在程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的一些错误。

(一)程序上的错误:

1、没有提供充分的机会让美国及美国肉鸡供应商为其利益进行辩护,违反了Gatt第六条反倾销协议中的6.2。

2、没有对外及时披露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相关的非保密信息,特别是有关调查程序与方法的信息,违反了Gatt第六条反倾销协议中的6.4和6.5,还违反了反补贴协议中的第12.3条。

3、没有向美国利害关系方披露基本必要的事实,比如其倾销幅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违反了Gatt第六条反倾销协议中的6.9。

(二)实质性的错误

1、对美国肉鸡所征收的反补贴税超过所计算的美国对其肉鸡产品的单位补贴,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19.4条。

2、中国所计算的倾销幅度建立在错误的价格比价上,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中的2.2条。商务部无理由拒绝使用美国公用会计原则和两大肉鸡生产商在计算生产成本的账簿记录,不考虑生产商提出的以价值为基础的分配方法,而是采用了重量为基础的方法,导致进口肉鸡产品的成本分摊不符实际,同时将与肉鸡产品无关的成本分摊到肉鸡上,夸大了倾销幅度。

3、中国对损害的确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肯定充分,不能证明进口肉鸡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产生影响,也不能证明损害国内肉鸡的市场份额,生产率和投资回报率等。这一点违反了反倾销协定中的3.1、3.2和3.4条,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第15.1、15.2和15.4条。

四、建议与对策

结合上述对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及专家组报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在本次争端中败诉的原因是没能很好的了解、掌握及运用WTO的规则,导致中国在程序上和实质内容方面的一些做法都违反了WTO相关的协议协定。

既然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受WTO规则的约束,就要彻底读透规则,运用规则行事。第一步就是制定适应WTO规则的法律,这样可以减少中国调查机构的机动裁定,减少行政对贸易的干预,更能体现WTO的透明度原则,让对方无处反驳。

在有关“双反”的案例中,损害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要证明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以

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就要细化调查程序完善举证工作,增强我方论据的完整性和有理性。同时要加强磋商,WTO规则强调的是公平、透明与开放,磋商使得争端双方有一个陈述利益与争取利益的机会,避免政府及行业垄断。

当今世界贸易一体化,所以各国也都在积极适应这个不可避免的潮流。中国不仅要重视自身的立法,还要关注其他国家的法规更新,有预防警惕的意识。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对于WTO的规则,还有理解不够通透的地方,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虽然此次中国主动出击遭遇失败,但是我们应该找出问题的症结,在以后的国际贸易中要运用规则捍卫自己的利益,同时寻找机会争取自己的利益。

——国贸1101第六组李岱晓 吴家裕 王品晶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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