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1216】_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1216】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官行为规范”。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54号
【发布日期】2010-12-06 【生效日期】2010-12-0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行为规范
(法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二)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
(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二)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
(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四)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要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四)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一)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二)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