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问答题1_中国法制史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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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
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四)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五)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二、立法概况
立法概况基本上是作为每章的固定栏目,讲述各个朝代主要的立法,落实到知识点就是要法典。需要清楚各个朝代制定了哪些法典,并且要掌握在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体例有所变动,改变了以前不合理的体例编排,同时增加了封建法典的基本问题。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典有魏律、晋律、北魏律和北齐律。
隋朝《开皇律》奠定了封建法典的基础。
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法律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唐律疏义》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宋朝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
(二)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
《元典章》是隋朝法律的基础。
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不同于唐律。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
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后一部封建法典。
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
从中华民国开始制定宪法性文件,包括 《中华民国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是《中华苏维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还有土地立法。
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三、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80、90岁以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上的人,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不施加刑罚。(2)区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眚、非眚、非终、惟终。其中,眚与非眚是指行为人的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故意与过失,终与非终是指惯犯与偶犯。(3)慎测浅深
(三)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何立法的?
之量以别之。这是从犯罪者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4)罪疑从轻。即行为人《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则施以轻刑。(5)刑罚世轻世重。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西周统治者采取“刑新国,用轻典;刑中国,用平典;等
刑乱国,用重典。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四、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法经》是战国李悝制定的,一共六篇,主要包括:《盗》、(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贼》、《囚》、《捕》、《具律》、《杂律》。
检查评比制。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第一,《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第二,《法经》对当进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的积极作用。因此,可以说《法经》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四)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五、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行为人的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血缘关系、地位的高低,均由法律作出公断。这开始打(1)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士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法,并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行刑,“重其轻者”。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罚。
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
六、秦的经济法制度
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
(一)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是如何立法的? 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范围。
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一)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关于农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关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
(二)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 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1
七、简述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汉初至文景帝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汉武帝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也就是用德礼进行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八、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武器。(2)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4)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5)因时制宜地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为封建时代的代表法典《永徽律疏》的问世奠定了基础。
由上可知,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史起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九、“八议”
三国魏律入律。由《周礼》的“八辟”发展而来。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分别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议亲,指皇帝的亲属。
议故,指曾经长期在皇帝身边随侍左右的近臣和其他人员。议贤,指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议能,指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献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指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都封为国公爵位的人。
十、“十恶”
“十恶”从重罪十条发展起来,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图谋叛国投降敌方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本非血缘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被弃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家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十一、唐律共多少篇?列举全部篇名。答:唐律共十二篇。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欧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十二、试述唐朝的主要立法。
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徵年间又进行了修订颁布,为《永徵律》,永徵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徵疏议》,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此外还颁布了了一部行政法典性质的政书《大唐六典》。上述唐律均为十二篇5百条。宣宗大中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一变化,共121门。
十三、简述唐律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谓之共犯。共犯以造意为首,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家长。主管官吏与一般官吏共犯,以主管为首。奴主共犯以主人为首犯。
十四、简述宋朝的“重法地”法。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十五、简述宋朝的“折杖法”和“刺配之法”。
十九、《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宋太祖为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前,各省代表召开联合会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2)折杖法,议通过并公布了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就是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组织大纲》。主要内容有:
宋朝的“刺配之法”。太祖时,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
1、共四章21条
“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2、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法的施行,实际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后随着阶级矛盾的加各部是行政机关。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审判所是司深,不久便恢复了峻罚严刑,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法机关。
施用。
3、规定实行总统制,而非内阁制。为什么?这是
十六、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当时革命形势决定的。为了抵抗在帝国主义支持下的清(1)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王朝的反扑,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总揽军政大权,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统一指挥各条战线,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则
4、依据此大纲,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斩;
年1月1日宣誓就职。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贪污罪该政府的成立宣告中国二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十七、明律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
二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明朝统治者吸取唐、宋灭亡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为了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维护资度,不准后官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产阶级地位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律》还专高“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临时政府颁布的,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七章五十六条。
律该处死,期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主要内容: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的共和国;建立了“,”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和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
特点:第一,所规定的正权形势和权利关系是为了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一起作弊,而附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第二,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格程序。
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历史意义: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
削弱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
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
十八、简述明清的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制度。首次将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力。确认了辛革审判制度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有较大发展体现在会制度,命的积极成果,唤起了人民民主的意识。清沿明制,也有“热审”和“朝审”清又创设了与“朝二
十一、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 审”并行的“秋审”。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热审。始于明朝,即每年小满后十佘日,至六月底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止,暑热期间,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校,会同三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司对在押未决囚犯清理审录。一般笞杖罪决后释放,徒、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
流以下减等发落,以表示恤刑,清朝热审,于康熙十年
2、恢复封建法制
定为制度。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2)朝审。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每年霜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降后,三法司会同公、候、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然后分别作出没处理,称为“朝审”。清朝朝审与秋审并三为兼理司法法院。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行,先朝审,后秋审。
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3)秋审。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体现。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清朝将明朝的 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类。经过秋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包括四类:情实、缓决、可矜、可疑。
二十二、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1)依据《法院组织法》,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2)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单实际上,按照国民党法律的规定,第三审最高法院只有在上诉判决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改判。三级三审有名无实。
特种刑事法庭国民党为了屠杀共产党,1927年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
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一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二为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在南京,隶属于司法院。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其所做的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二
十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它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它是在1931年11月7日通过的。主要内容:第一,规定了苏维埃的国家性质;是工人,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第二,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民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了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独立、自由,不承认不平等条约。
意义:第一,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度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第二,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第三,它的颁布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订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不足:受到左的影响
二十四、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反对帝国主义的特权及其对中华民族的压迫。联合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宣告与世界上被压迫阶级和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其巩固的联盟。二
十五、《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犯罪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历史意义:这部大纲总结了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改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二
十六、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它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从它的编写体例看到,它实际上是以宪法的形式掩盖了君主专制制度。正文共十四条,它赋予了天皇种种权利,基本上不受到任何限
制。臣民的权利和义务的重心关于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等义务,至于权利和义务写得非常简单。
它没有给人民任何的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将君权宪法化。所以它的颁布引起了朝野的极大的不满。
钦定历史意义:第一,《钦定宪法大纲》还是有民主的含义存在的,当时对人们的思想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第二,《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虽然是君上大权,更多的是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结构。第三,《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还是比较完整的。二
十七、简述《十九信条》
它是1911年11月3日宣布通过。
《十九信条》内容,第一,它采用了责任内阁制。第二,它在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的权利。第三,是属于临时宪法性文件。
二十八、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泥于形式。
二十九、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修订法律馆的主持下,清政府主要制订了商事、民事方面的法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过渡性的法典,存在半年的时间,但是它的意义还是很重大的,第一,改编了传统封建法典的体例。如名称:将律改刑律,以刑律命名。第二,它的体例篇日按照律、户、礼、兵、刑、工而设立。第三,改革了刑罚,废除了过时的法条。
《大清新刑律》历时五年之久,《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篇。主要的特点:仿照资产阶级刑法体例,采取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刑罚体例规定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工权、没收。
《大清民律草案》它没有公布,可以说是中西合并的产物。它一共包括五篇: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亲属和继承是中国封建比较善长的一部分,它是中国法学馆和礼学馆共同制订的。总则、物权、债权由日本法学家帮助起草。这样导致了大清民律草案集中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前三编体现了资产阶级体系,后二编展示了中国封建礼教。
还制订了独立的部门法典。
三
十、试述清末司法权的半殖地半封建化。
(4)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领事裁判权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复作,适用于女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犯。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
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三
十一、试述《开皇律》 开皇三年,对新律的修订,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主要内容:
(1)确立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进步,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2)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改定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3)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吸收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确立议、当、赎、减制度,进行一点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为唐律提供了蓝本,对唐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法律影响也有较大影响。
三
十二、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在先秦时期,秦国运用法家选拔官吏的思想,提出 “三重选官法”。秦始皇即位后,发展完善了“三重法”,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2)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3)必须忠君;(4)必须通晓法律。三
十三、试述秦朝的作刑(徒刑)。
(1)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2)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3)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