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_婚姻法简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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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 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婚姻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的不早于22周岁,女的不早于20周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 A、普遍性B、伦理性C、自然性D、强制性

4、我国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A、包办强迫B、男尊女卑C、漠视子女利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在ABCD 的平等。2 A、政治方面B、经济方面C、文化方面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1)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力(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作用。作业2 课堂讨论: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理解和看法。(请将你的观点刊登在电大在线网站婚姻家庭课程论坛并书写最少两个人的观点)参照P51,P252—255 我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第一关于互相忠实的义务l、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的感情建立在彼此互相忠实的基础上,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夫妻关系的融洽起到了规范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3、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得以维系与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踏实,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第二,是有关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1、在判决离婚以后,夫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即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德金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一方无法承担。其他同学的看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对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再作出决定。这样夫妻之间就不会存在欺骗,而达到互相忠实。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如果是双方认可的,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的,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应该索要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及抚养儿女的费用。作业3 3 案例分析 原告:某女。被告:某男。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问:试分析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该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某女、被告某男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某女抚养教育,被告某男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宣判后,某女、某男均未提出上诉。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制度。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5、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本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D、旁系血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A、二亲等B、三亲C、四亲等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周岁,男二十周岁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A、劳动教养人员B、刑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D、行政处罚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A、宗亲B、外亲C、血亲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A、父母已经死亡的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C、未成年的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B、D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A、无工作B、无劳动能力C、退休D、生活困难

10、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

A、重婚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系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财产的分割:(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也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孩子归谁: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10个月,根据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3、为什么: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给予女方多分一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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