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_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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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
(分散按比例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通行做法,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根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3.哪些单位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4.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须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吸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的职工不仅指在岗人员,还包括在本单位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例:A公司有职工200名,那么其中至少有2名须是残疾人职工,否则就没有达到法定的比例。
5.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什么要求?
计入用人单位比例的残疾人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①残疾人尚在试用期的;
②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返聘上岗的;
③支付给残疾人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都应当缴纳残保金。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由财政代扣,按年缴纳。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由地税机关代征,按月缴纳。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当月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指申报期前一个月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7.残保金可不可以减免或缓交?
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得随意减免或缓交。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前已经明确可以免征残保金的对象是:工商登记注册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其他减免或缓交残保金的情形,财政部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中。
★政策链接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
(二)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三)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五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三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
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四条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2009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进行加计扣除。例:A企业是一家金属门窗加工企业,共有残疾职工6人,该企业2014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188800元,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不仅可以在进行2014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188800元,而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188800元,相当于按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2倍计入成本费用
2.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针对企业么?
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某公司开发岗位吸纳了两名智力残疾人就业,但由于身体原因,采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每个智力残疾人每天只安排工作半天,这种情况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之一。采取何种形式安排残疾人上岗工作,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到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受法律保护。根据智力残疾人的身心特点,用人单位与智力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商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同样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链接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奖励及其他
1.什么是超比例奖励?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外,同时依据一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的激励措施。
如江苏省规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北京市规定,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奖励10000元。
2.湖南是如何规定超比例奖励的?
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联制定的《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人每年按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给予奖励。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除了税收优惠政策、超比例奖励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政策?
当前,国家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办理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就业的,可以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具体为:
(1)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
(2)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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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奖励标准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
——《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六条
就业岗位援助。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