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浙大税法离线作业_参考答案_浙大税法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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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冬浙大远程教育 《税法》作业题1参考答案
一、计算题
1.(1)当月购货进项税额
=100×17%+3.18+50×17%+(5-0.1)×11%+6×17%=30.239(万元)(2)当月销货销项税额
=300×13%+20×13%+6×17%=42.62(万元)(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2.62-30.239=12.381(万元)
2.(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1×11%=14.18(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视同销售,其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04/(1+3%)×5×2%=0.10(万元)
(5)外购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2=10.62(万元)(营改增后,取得运费普通发票就不得抵扣进项税了)(6)外购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11%)×80%=3.56(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14.18+4.25+3.74+0.1-10.2-3.56=8.51(万元)
3.(1)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250×(17%-15%)=5(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00×17%-(34-5)=22(万元)﹥0,故不存在退税。当月应纳增值税为22万元。
(2)出口货物销项税额=250×17%=42.5(万元)内销货物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当月进项税额=200×17%=34(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42.5+51)-34=59.5(万元)应收出口退税=250×15%=37.5(万元)
4.(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200×6.3×(17%-9%)=100.80(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
=(800×17%)-(250+4×7%-100.80)-35=-48.48(万元)
即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16.48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200×6.3×9%=113.4(万元)>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为48.48万元。
5.10月份销项税额=10×17%+2/(1+17%)×17%=1.99(万元)10月份进项税额=2-1.36=0.64(万元)10月份应纳税额=1.99-0.64=1.35(万元)
四、综合题
(1)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得扣减还本支出。(2)易货易货,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当月正确的应纳税额=(400+50+60)×17%-200×17%-60×13%=44.9(万元)
《税法》作业题2参考答案
一、计算题
1.销售瓶装黄酒应纳消费税额=100×240=24 000(元)
销售散装黄酒应纳消费税额=(38480/962)×240=9600(元)
福利、赞助支出黄酒的应纳消费税额=14×240=3360(元)
销售退回应冲减消费税=5×240=1200(元)
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24 000+9 600+3 360-1 200=35 760(元)
2.用复合计税办法计税。应纳消费税额
=(20×2000×0.5+20×4000×20%)+(56×2000×0.5+56×7000×20%)
=170 400(元)
3.该批委托加工珠宝应纳消费税
=(200+15)/(1-10%)×10%=23.89(万元)
4.(1)进口环节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120+10+2+18)×40%=150×40%=6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2+18+60)÷(1-30%)=300(万元)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150+60+90)×17%=51(万元)进口机器设备应纳关税=(35+5)×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35+5+8)×17%=8.16(万元)(2)国内生产销售环节
应纳增值税=[290+51.48÷(1+17%)] ×17%-51=5.78(万元)
应纳消费税=[290+51.48÷(1+17%)] ×30%-300×80%×30%=28.2(万元)
5.(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25÷(1+17%)×5%=1.25(万元)(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25-0.22)÷(1+17%)×5%=2.56(万元)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30.42+4.68)÷(1+17%)÷(1-5%)×5%=31.58×5%=1.58(万元)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70.2÷(1+17%)×5%=3(万元)
(5)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9.25÷(1+17%)+2000×0.03÷(1+17%)+31.58+70.2÷(1+17%)]×17%-8.5=20.04(万元)
《税法》练习题3参考答案
一、综合题 1.(1)销项税额=2800×17%+351÷(1+17%)×17%=527(万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4+153+30/1.11×17%-50×60%×17%=171.27(万元)
2016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527-171.27=355.73(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56.6×(7%+3%)=35.57(万元)
(2)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0×4×11÷12+6000×2=16400(元)=1.64(万元)
(3)2016年应税收入总额=2800+351÷(1+17%)=3100(万元)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0×10%=4(万元),均是免税收入。
(4)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限额=3100×15%=465(万元),实际发生500万元,超支35万元。
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560-35=525(万元)
(5)工程专门借款利息,为资本化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财务费用=200-300×6%=182(万元)
(6)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100×0.5%=15.5(万元),实际发生数×60%=25×60%=15(万元),只能税前扣除15万元,业务招待费多列支10万元。
支付给关联企业管理费9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外购商誉400万元应记入无形资产,不得税前扣除。
环境保护的支出29万元,准予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入管理费用扣除。
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593-10-9-400+1.64=175.64(万元)
(7)企业会计利润总额
=3100+54-1500-560-(200-300×6%)-(593-400)-(30+50+50×60%×17%)-35.57-1.64=596.69(万元)。
注:专项工程借款的利息支出,工程完工前应记入工程成本,外购商誉支出应记入无形资产,此两笔属于会计记账错误。
(8)捐赠支出扣除限额=596.69 ×12%=71.35(万元),实际捐赠支出为3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30+50+50×60%×17%=85.1(万元)
(9)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列支105万元,纳税调增35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纳税调增7.5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列支10万元,据实扣除。
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增=35+7.5=42.5(万元)
(10)应纳税所得额596.69-54+35+10+9+35+7.5=639.19(万元)
(11)应纳所得税额=639.19×25%=159.80(万元)
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120+20.4)×10%=14.04(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59.80-14.04=145.76(万元)
《税法》练习题4参考答案
一、计算分析题
1.(1)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额:
月工薪收入=90 000÷12=7500(元)月应纳税所得=7500-3500=40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95×12=3540(元)2)中国境内稿酬收入应纳税额
=(4000-800)×20%×(1-30%)=448(元)(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 =10 0000×(1-20%)×20%=1600(元),在A国实际缴纳税额为1800元,大于抵扣限额,因而不用在我国补缴税款。
(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5000×20%=1000(元),在B国实际缴纳税额为800元,小于抵扣限额,因而可以全额抵扣,但需在我国补税200元。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3900+448+0+200=4548(元)
2.应纳税所得额=80 800-4800=76000(元)
应纳税额=(76000×35%-5505)×20/31=13609.68(元)
3.(1)承包所得应纳税额=(80 000-3500×12)×20%-3750=3850(元)注:个人承包、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退休工资免税
(3)个人代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免税。
4.(1)张某工资收入的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0=3500元。
工资收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3%+2000×10%)×12=2940(元)注: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改为3500元。(2)转让专有技术应纳税额=80 000×(1-20%)×20%=12800(元)
(3)稿酬收入应纳税额=18 000×(1-20%)×20%×(1-30%)=2016(元)(4)美国的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纳税额=3000×6.8×(1-20%)×20%=3264(元),在美国已纳税为3400元(500×6.8),高于抵扣限额,故在国内不必补税。
(5)日本的版权收入在我国应纳税额=1000 000×6/100×(1-20%)×20%=9600(元),在日本已纳税额=100 000×6/100=6 000元,因而需补缴税款3 600元。
(6)甲某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2940+12800+2016+0+3600=21 356(元)。
《税法》练习题5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答案略
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11、宏都房产应纳税金: 销售该商业用房时,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1)印花税:1 500 000 000×0.0003=450 000元(2)营业税:1 500 000 000×5%=75 000 000元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5 000 000×(7%+3%)=7 500 000元(4)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1 500 000 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地价款250 000 000 契税250 000 000×3%=7 500 000元 小计:257 500 000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50 000 000元
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费10,000,000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145,000,000元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50,000,000元 公共配套设施费20,000,000元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的工资、福利、办公费50,000,000元 其他开发成本220,000,000元 小计:545 000 000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包括财务费用和其他开发费用。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257 500 000+545 000 000)×10% =80 250 000(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75 000 000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 500 000元
小计:82 500 000元
(注:印花税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金额=(257 500 000+545 000 000)×20% =160 500 000元
扣除金额合计=1 125 750 000元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1 500 000 000-1 125 750 000=374 250 000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374 250 000/1 125 750 000=33.24% 适用税率:30% 应缴土地增值税=374 250 000×30%-0=112 275 000元
(5)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 500 000 000-257 500 000-545 000 000-40 000 000-450 000-82 500 000-112 275 000=462 275 000元
(利息支出没有金融机构的证明,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462 275 000*25%=115 568 750元
2、民发科技应纳的税金:(1)印花税=1 500 000 000×0.0003=450 000(元)
(2)契税=1 500 000 000×0.03=45 000 000(元)
案例2 1.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孙女士出租房屋行为,涉及以下税种: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每年应缴房产税=4000×12×4%=1920(元)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每年应缴营业税=4000×1.5%×12=72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2%计算缴纳。每年应缴税额=720×12%=86。4(元)(4)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的10%计算缴纳,也可按租金收入的0.5%征收。每年应缴税额=4000×12×0.5%=240(元)(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2.孙女士在新政实施前转让房屋,应缴纳以下税种:(1)营业税:2700 000×5%=135 000(元)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35 000×(7%+3%+2%)=16 200(元)(3)印花税:2700 000×0。5‰=1350(元)
(4)个人所得税:2700 000×1%=27 000(元)
3.新政实施后出售,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变,但个税按房屋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应缴个税税额=(2700 000-945 000-18 000-55 000-135 000-16 200-1350)×20%=305 890(元)
故新政实施后出售房屋,会增加税负=305 890-27 000=278 890(元)
4.孙女士的避税方案不可行。涉税风险:采用以房屋抵债的方法,虽可避开个税,但抵债物产仍视同出售,故营业税、城建税等不可少。而且还要发生诉讼费用等。法律风险: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虚假诉讼,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5.孙女士可继续持有房产。一是继续持有,达到五年,则可免缴营业税;二是房地产相对于股票等投资品,其保值增值功能更大,更稳健;三是城镇化发展趋势看,房地产还会持续稳定地发展;四是杭州滨江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