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文_公司法有关论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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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如果想明确界定“中小股东”,首先要搞清楚“控股股东”所要表达的意思。早期的公司法理论是单纯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出发,认为只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股份的分散化,股东不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就可以控制公司。中小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较低,无法决定董事会成员,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在绝对控股的情况下,除控股股东以外,其余的股东均为中小股东。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但不管能对股权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为一个或几个股东,其都为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为中小股东。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依据和意义

公司资本是由股东投资产生,股东权是股份制存在的基础,是公司发展的物质前提,对股东权的漠视必将极大地挫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最终将会极大地制约公司的发展,影响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作用的发挥。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已经历了十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是

最好的一面镜子。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从现实来讲,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削弱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权利时,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公司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如五粮液分配方案,更让中小股东发出了“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的“世纪哀叹”。五粮液代表大会上演了堂吉诃德战风车的一幕。部分中小股东试图阻止被拥有75%股权的第一大股东所操控的股份公司的分配预案。在两个多小时的会议中,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势同水火。此起彼伏的质询声中,董事会秘书几次将监票人请进场内意图表决了事。最终分配方案以近乎强行表决的方式被通过,赞成3.6亿多股,反对为零,弃权283万多股。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刻不容缓。如果公司的发展壮大只对大股东有利,当然会严重挫伤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使在社会中本来就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可见,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的分散凸显了对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求。此外,我们知道,公司的生命源于资本,公司的运作依赖资本。在公司的资本中,尽管大股东所投入的资本量相当可观,但如果只有少数大股东参与,那么整个市场经济

就是不健全、不完整的。因此只有充分保障中小股东权利,才能实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民主和谐,提高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在人性和谐基础上实现资本的持续注入和高效运作,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现代公司法在承认和确立大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尊重他们对公司事务的个人见解,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赋予他们对公司的各种权力。

三、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通常来讲,公司的中小股东权利受到的侵害大致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来自大股东。第二是来自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管理层。第三个方面是来自中介机构。承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果履行职务不当,也会给中小股东的权利遭造成损害。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合理性,该原则存在的极大的缺陷。资本多数决妨碍了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使股东民主丧失了基础。资本多数决的采用,却使股东间的这种不平等有了可能性。它在使大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变得毫无意义。由于中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意志与财产权利相脱节。第二方面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对控股股东有力的约束。从外部治理结构来看,证券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对企业强有力的监督。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首先股东大会难以发挥监控作用,流于形式。我国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中小股东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其次董事会实质上常常沦为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第三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落实,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在大股东控制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常常利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强势地位,剥夺、侵害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财务会计资料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知情权,甚至伪造和提供虚假的经营信息,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集合小股东股权,形成对抗大股东的合力 鉴于我国中小股东先天不足、缺乏凝聚力,应注重发展各类基金投资等机构。通过集合小股东的股权,行成一种合力。它可以集中中小股东的资金进行专业投资理财,避免受到某些公司虚假信息的诱惑,使小股东的股份稳中有增,在保值的基础上为中小股东增加财产收益;另一方面,也能集中中小股东的力量与大股东相抗争,维护共同的权利。中国作为腾飞的国家,经济文化正在迅猛发展,但是配套的法律却相对落后,这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中小股东也要紧密联系,自己

形成对抗大股东的合力。从自身出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和优化股权结构

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有利于平衡“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施,是公司中对公司重大事务持异议的中小股东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较好地为那些在短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转让其股份的少数派股东提供了法律援助。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在公司决议中与大股东意见相左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不致受损得到保障,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相互的权利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平衡,中小股东的权利得以保护,公司股份平等的原则和基石也得到巩固,最终有利于实现公司的良好治理局面。除此之外,针对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致使中小股东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对公司来讲,当务之急是股权结构优化。为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通过产权多元化,解除“一股独大”的问题,从而真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国有股回购、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转让、资产重组等诸多方案,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通过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将其演化为科学决策,以股东权利为中心,最终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股权优化需要国家宏观的调控,比如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就是要打破一股独大的局面,改变国有股东、非国有股东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通过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增大市场流通股的份额,吸纳更多的社会公众投资,从而构造一个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随着国有股比重的下降,非国有投资者的持股比重将会上升,上市公司将转变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经营绩效亦将提高,股东的利益将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至于如何国有股减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国有股减持可以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其基本原则就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减持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中小股东的介入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化”中找回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而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有条件在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内部人控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避免由内部人控制的失控所导致的对股东利益的损害。我国上市公司中暴露的侵害股东利益的现象不胜枚举,不仅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大股东的利益也时常被内部人所侵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小投资者实力有限,大多数采取“搭便车”策略,即使“用手投票”、“用脚投票”也难以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为了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现象,需要在国有股减持的同时,继续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升外部人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只有发展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才有自己独立的声音,在治理结构中才有自己的位置。

(三)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有效合理运作,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以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提倡广大中小股东采用信息技术远程参与股东大会投票,同时尽快建立征集投票表决权办法,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征集代理投票权,代表小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投票表决权,改变单个中小股东股微言轻的状况,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监督经营者行为的最高权力机构。此外,还应当建立累积投票制和限制交叉持股表决权。其次,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使中小股东和重大债权人能够进入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财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问题上发挥作用。对于董事和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不得兼任,以保障董事会与经理的相互制衡与独立。另外,还要在董事会之下建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控股股东和管理当局损害公司权利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监事会,监事会应真

正由股东大会选出,对股东大会负责,真正实现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并保证监事会在实质上的独立性并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监督和起诉权。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及时、充分和准确。我国应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制法规,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质量,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同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准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并使证监会对这些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监管。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罗光宇:“论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理论学刊》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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