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_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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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推进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友协,以下只称省外办)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外交部工作规则》以及省外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外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抓好“经济外事”、“诚信外事”、“优质外事”三大品牌建设,提升统筹能力,规范外事管理,优化涉外环境,为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而作出努力。
三、省外办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守外交外事纪律,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省外办主任、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以下统称为办(会)领导)要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勤学、善思、践行的工作作风。
五、省外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省外办的工作。副主任、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等协助主任工作。
六、省外办日常工作由办(会)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按照各自分工或主任委托,负责某些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外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七、办(会)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要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
办(会)领导参加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以及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等上级部门的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办(会)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经相关办(会)领导、处室传阅后交机要室存档。
八、主任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办里的工作由主任委托其他办领导主持;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主任委托其他办(会)领导代管。
九、办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由处长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全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机制。
十一、省外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提请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十三、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办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各处室要定期向分管办(会)领导报告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处室通报。
第四章 政务公开
十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十五、办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省外办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公布。
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省外办门户网站,必要时通过媒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廉政建设
十七、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十八、坚持勤俭办外事,规范公务接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十九、省外办干部职工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外交外事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对干部职工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一、省外办实行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全办大会、全省市外办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其中,办党组会议按照省外办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办理。
二十二、主任办公会议由办(会)领导、人秘处处长、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参加。由省外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以及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等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以及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等上级部门和领导所作的决定、指示;
3.讨论研究省外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总结、部署省外办阶段性工作;
5.协调本办各处室工作,听取重要工作汇报; 6.讨论修改省外办年终工作总结,制定本办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议题的确定。主任直接确定;其他办(会)领导提出报主任确定;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并报分管办(会)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送人秘处汇总,报办主要领导(或主任办公会主持人)审定。
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处室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办(会)领导进行协调。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办(会)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人秘处起草和编号,并由主任签发。
二十三、全办大会由外办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办(会)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及外交部等上级部门重要决定和指示精神;通报有关需全办人员了解的情况;总结、部署省外办阶段性工作;通报本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二十四、全省市外办主任会议由省外办办(会)领导、各市外办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省外办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外办人秘处长或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处长参加,省外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对外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涉外工作指示和上级有关文件、电报、会议精神;通报当前国际形势和外事工作重要情况;总结、部署外事系统阶段性工作;协调各市外办工作,听取各市外办工作汇报;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一年召开两次。
二十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办(会)领导参加的,由主任指定;凡要求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办(会)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办(会)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处室。
二十六、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应向主任请假;处长不能参加主任办公会议或全省市外办主任会议,由人秘处汇总后向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办(会)领导报告。
二十七、主任办公会议、全办大会、全省市外办主任会议组织工作由人秘处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省外办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按照《浙江省外办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进行办理。
二十九、省外办收到的重要公文,由人秘处处长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阅批后转相关处室办理。党委系统的来文,由机要秘书梳理后送人秘处长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党组书记阅批后转相关处室办理。
三
十、在公文办理中,处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处室要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会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办(会)领导,由分管办(会)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三
十一、以省外办名义报送省政府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意见有分歧的,主办处室的分管办(会)领导应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
三
十二、以省外办名义行文的公文,除便函,新闻文化处外国记者来访的报批件、批复件,出国管理处征求意见函、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件、批复件等以外,在送相关办领导审签前,应先提交人秘处核阅。
三
十三、以省外办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主任、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按各自职责分工审签。
(一)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分管办(会)领导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1.主送外交部、中联部、国务院港澳办、全国友协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
2.贯彻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和外交部等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全省外事工作发展规划,重要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年度工作总结、计划。
4.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涉外政策、通知等。
5.省外办内设机构变动、职责调整和干部任免及奖励处分。
6.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分管办(会)领导认为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主任决策的,应提出意见建议后报主任签发;内容涉及几位办领导分工的,有关办(会)领导应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办领导审签,重要事项报主任签发。
(三)各处室应按办(会)领导分工报批公文。三
十四、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
十五、加强作风建设,以良好作风和优秀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形象。
三
十六、省外办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决执行办党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外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以省外办名义对外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办(会)领导批准。
三
十七、办(会)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三
十八、省外办干部职工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情,关心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三
十九、除省委、省政府和外交部统一组织安排外,办(会)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办(会)领导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不以省外办的名义参加社会上的各项庆典活动。
四
十、省外办干部职工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
十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主任离杭外出,按规定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副主任、省友协专职副会长、副巡视员离杭外出,应事先向主任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离杭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办(会)领导同意,并向主任报告。
四
十二、加强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第九章 附则
四
十三、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
十四、办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
十五、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