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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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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版中国公司法的修订

内容摘要:2013年12月8日中国国务院新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并已于2014年2月18日公布了修订版公司法条例,并且,此公司法最新修正案在2014年3月1日已经生效施行。关于这些新旧法律条例,此次共被修改了12处,主要分为三方面,包括将注册实缴登记制改为仁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文件等等,这使得“零首付”和“一元办公司”得以实现。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几个层面。第二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新旧公司法条例修订前后相关内容的对比。第三部分剖析了新公司法的优缺点。第四部分点出新公司法的缺陷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的解决办法。第五部分阐述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等等。

一、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早在1993年《公司法》就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则为1000万元人民币。这项制度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导致公司设立门槛较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与此同时,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等缺陷。

距离这次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最近的一次公司法改革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可以了解到的是,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方向中,虽然该法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仍旧要500万元,同时允许较大数额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需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仍至少为3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就是100万元,这仍旧是一笔较大的数目。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情况看,这项规定实际意义不大。

作为新的一次改革,2013年的这次公司法改革中就明显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在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注册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1)首先,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2)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实现“零首付”(3)其次,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也就是说,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4)最后,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并且,新版《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了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工作的不必要干预。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从规范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了强制规范,适度减少了禁止规范。如此一来,新《公司法》不仅是一部鼓励社会人士依靠投资来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更是一部鼓励公司进行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二、新旧《公司法》具体条例的修改以及对每一新条例的看法。

1、新法第七条在旧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删去了实收资本。相比之下,在改革后的新法第七条中,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有限公司股东仍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大小依旧决定了一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2、新法第二十三条更改了旧法第二十三条中限制出资的最低限额,条例中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相比旧法,新法中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3、新法第二十六条取消了旧法第二十六条中对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但由于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所以,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4、新法第二十七条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因新公司法 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就没有了意义。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需要再碍于百分之三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也就是说,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成为了现实。

5、新法删去了旧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例。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出资不用再遵循“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那么,设立公司的费用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除了登记的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它费用了。

6、新法第二十九条更改了旧法第三十条中公司的登记程序。也就是说,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即可,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了。

7、新法第三十二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时,在记载事项中不用登记股东的出资额,而对于旧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其它事项不变。

8、第五十八条撤销了旧法第五十九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

9、新法第七十六条对旧法第七十七条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条件做了修改。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而相比之下,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为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是人数的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上。

10、新法第八十条取消了旧法第八十一条中“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公司法修订后,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2元就可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这是一个新的规定。

11、新法第八十三条取消了旧法第八十四条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的规定。相比之下,新法中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否则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以及2005年的《公司法》的比较以及加入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三、新公司法的优缺点

(1)优点:

不论是从国内试点的情况来看,还是从国际经验考量,公司设立制度的“由奢入俭”,都将极大地刺激相关区域创业者“下海”试航的热情,这对激活民间资本、扶助小微企业发展都十分有利。(2)缺点:

该公司法仅仅从鼓励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只会使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

四、新《公司法》的缺陷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新公司法可能会引起“皮包公司”的泛滥等问题,对此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应积极推进工商登记、法人征信体系等相关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呼吁监管部门建立针对不按协议出资或者以虚假出资证明欺诈行为的惩罚机制。

其次,在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在新注册企业法人信贷投放上,采取更为审慎的审查态度,关注客户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前景。

最后,除了发放信贷产品以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深化“公司业务投行化”的改革思路,通过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金融、银团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等投行业务领域的探索,向客户提供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满足客户资金需求。

五、本人对新《公司法》的一些看法。

新《公司法》在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方便企业和公民投资创业,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作为预先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客观上遭到削弱。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2013修订.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 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D} 浅论中国公司法的修改《经济研究导刊》201303期{J} 张小兰,刘苗荣.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看公司法的修改{J} 河北法学,2006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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