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问题_上海杨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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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折扣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到办税大厅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销方可凭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额。现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几种常见情况以及需提供的材料介绍如下:

所有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均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通过升级后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导出,建议用优盘存放)及打印好并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一份),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销售方申请

1、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请对象:销售方

适用情形: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发票联、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所需资料:

(1)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

(2)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对方公章)

2、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请对象:销售方

适用情形: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销售方须在在开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所需资料:

(1)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

(2)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二)购买方申请

1、发生退货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请对象:购货方

适用情形:发生退货且发票已认证,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所需资料:

(1)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认证相符”、“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章),网上认证的,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发票专用章)(3)对应蓝字发票相应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退货协议原件 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购买方公章)

2、发生折扣折让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请对象:购货方

适用情形:发生折扣折且发票已认证,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所需资料:

(1)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认证相符”、“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章),网上认证的,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对应蓝字发票相应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折扣折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购买方公章)

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购货方申请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申请对象:购货方

适用情形:发票经过认证为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所需资料:(1)加盖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包括电子文档)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章)

(3)购方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三)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1、购方认证后因发票内容与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的,应当同时提供企业情况说明及报关单复印件。

2、因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错号,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的。应当同时提供错号电子发票的开票信息。例如将00****51的电子信息打印到了00****50的纸质发票上,申请开具00****50的红字通知单,除提供00****50的纸质发票外,应同时将00****50的电子信息打印到A4纸上提交窗口。

注: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红色),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办税服务厅核对以后退还原件。

咨询难点:

二、公司为物业管理公司,商务楼非公司财产,只负责物业管理,商务楼发生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电费、水费的收费能否在申报时在营业收入中抵减? 根据《关于印发本市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因此,该公司可以在营业收入中抵减相关费用。

三、软件企业的一个立项项目周期1年,为研发这个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分3-5年提取折旧,当年的折旧享受了加计扣除,一年后项目结束了,固定资产剩下的折旧是否还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因此,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享受以立项项目周期为准,如果项目周期为1年,那么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就只能是1年,之后年度的折旧仍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杨浦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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