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优秀]_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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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黄委作为黄河流域的水行政主管单位,主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由黄委批复建设的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无论其投资来源如何,均由黄委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勘察(测)、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必须接受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并为监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三)黄委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施工、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承担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站、站两级设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黄河流域分站(以下简称为黄河流域分站)是黄委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黄委具有水利建设主管职能的直属单位设置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为监督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业务上接受黄河流域分站的指导。
第八条 黄河流域分站和各监督站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设置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项目站,作为其派出机构。
第九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单位任命,并报上一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人员应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分站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以及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制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管理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委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
(四)组织委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
(五)对委属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派出安全监督项目站,实施安全监督;
(六)参加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掌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动态,及时总结、上报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开展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二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黄委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组织制订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订监督站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报告;
(五)参加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掌握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动态,及时总结、上报安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检查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资料整理和年度工作总结编制;
(八)完成上级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人员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章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期从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开始,到工程完工时为止。第十五条 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方式以巡视为主,巡视和抽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参建单位及人员的有关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复核,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查;
(二)检查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及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有度汛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制定安全度汛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
(四)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对工程有关设施和部位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验检测;
(五)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处理决定,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机构。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五章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动态信息交流,及时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机构报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逐步建立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条件允许的,应定期向社会或周边地区公布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统一工作标准,推进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黄委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