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庄学校反邪教协会章程_学校反邪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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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反邪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晋州市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反邪教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为晋州市总十庄学区分会,是由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师生自愿组成的社团,在校党委和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会员和师生,反对一切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广大师生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同时努力在师生中营造“重科学、反愚昧、重真理、反邪教”的氛围。
第二章
活动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内容及形式
1、贯彻党和政府反邪教组织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学校,直入家庭,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总结广大师生在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创造的宝贵经验。
2、举办反邪教组织的报告、辅导、讲座、展览等活动,编辑出版反邪教组织的报刊、杂志和书籍以及利用各种传媒向社会揭露邪教的丑恶面目,向师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宣传邪教的危害,引导师生提高警惕,在学校乃至社会上形成防范邪教危害的浓厚氛围。
3、协助学校教育与挽救受邪教危害的师生脱离邪教组织。
5、加强与市内外反邪教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6、加强与兄弟学校反邪教民间团体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本协会会员均为为个人会员,但可接受团体申请,入会后团体的每一成员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1、总十庄镇八里庄学校师生;
2、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3、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接受本协会之会员权利及义务规定;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5、有获得本协会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代行会员大会之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一条第1、3、5、6、7、8、9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 3 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9-11人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
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由上届理事会和学校指导部门建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至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具体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4、管理本协会财务;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费;
3、捐赠;
4、有关单位资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内容的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