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_为什么要农民工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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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中心副主任:农民工“市民化”不能与土地挂钩
2013年01月06日 09:04:15 来源: 人民日报
提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本质上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户籍制度改革方向是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制度
“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尽快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一个核心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如何更好实现这些目标,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记者:我国大量农民工融入城镇难,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韩俊: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目前,不到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非户籍的常住人口。大量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就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却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落户难。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对流动人口基本没有放开,或者设置的门槛较高。住房难。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缺乏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政策。
看病难。由于新农合报销限制,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不高,以及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大量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正规医院的医疗服务。子女入学难。目前约2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最近很多省份陆续公布了异地中考高考方案,但人口流入省份的方案“门槛”整体还是比较高。
记者:大量农民工尽管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还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韩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要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强化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全面实行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逐步降低门槛,对长期在本地就读的,允许就地参加中考、高考。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安全、公益、便利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和整合“碎片化”的社保体系,扩大农民工社保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全接续,制定促进农民工参保的政策措施,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推动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改善其居住条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记者:谈到农民工市民化,不得不提户籍制度,它是造成农民工不能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最大障碍,今后如何突破? 韩俊:户口是造成城乡居民待遇差别的最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逐步剥离,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居住证办理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逐步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
“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财产权利
记者:有人说,给农民工城市户口,让他们享受均等公共服务,他们就应该放弃土地,否则两头好处都占,不公平、不合理,这种观点您怎么看?
韩俊: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计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福利,而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必须完全尊重个人意愿,不能把农民工获得城镇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必须尽快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更大的处置权。要在健全法制和发育土地市场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顾仲阳
郑风田:农民工买不起房,城镇化就是句空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风田
2013年01月04日11:08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高质量城镇化的核心,是改变过去“要地不要人”的旧城镇化模式,解决人的城镇化,实行完全的农民工市民化。让在城镇打工者能够买得起房子,享受同等的城镇社保、医疗等待遇。
城镇化成为十八大之后最重要的发展问题之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什么是高质量的城镇化?不乱占耕地建大马路、大广场、甚至大空城,彻底解决进城农民市民化的城镇化,才是真正高质量的城镇化。高质量城镇化的核心,是改变过去“要地不要人”的旧城镇化模式,解决人的城镇化,实行完全的农民工市民化。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破除垄断。让在城镇打工者能够买得起房子,享受同等的城镇社保、医疗等待遇。继续让三四亿甚至更多的农民工每年像候鸟一样迁徙、漂流,是很危险的,是低质的城镇化。
我国目前名义上的城镇化率为51%,其实有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不足35%,也就是说有2.6亿人在城镇工作,基本上属打工者,有房者的比例低于1%。这部分人如果真正地留在城市置业,假定一半需要房子,需要城市提供1.3亿套房子。如果我国要达到世界城镇化的平均发展水平(一般在70%以上),还需再增加1.3亿套房子。这两个“1.3亿套房子”才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难点,因为社保、子女上学等问题相对住房比较容易解决。城镇化的最大难点是如果让这些新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买得起房子。
目前的城镇化征地垄断体制只能带来高房价,要想让新移民买得起房子,必须破除垄断征地制度。深圳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当初一个小渔村,被划定为特区后,如果按现行的城镇化土地制度政策,搞征地,搞拆迁,估计建成现在的规模最少得百年。而那个小渔村却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建成了拥有1200万常住人口的大都市。主要房子是谁建的?当然是农民。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起了房子。这些房子虽然差一点,但价格低,进城农民住得起。大量的农民因为建了房子出租出售也富了起来,大量的农村也因此分得了城市化的红利。最主要的,相应的社会矛盾也因此减少许多。
如何破除目前的困局实行新型城镇化?其一是打破目前城镇化的征地土地垄断,其二是尽快出台房产税。
目前的城镇化征地垄断带来太大的社会问题,应该破除,实行同地地权同利,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也能够真正入市。除了非征不可的道路、学校等纯粹公益性用地外,其他的非农建设农地都可以让农民成为交易的主体,让企业通过租地的形式从农民处获得,让农民成为地主。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公共利益”应该有具体规定,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另外一个工具是房产税。美国的房价比北京上海低多了,为什么美国人不趁机多买房搞投资?一位美国教授告诉我,因为美国人买第一套房费税很少,但如果买第二套、第三套房等,每年则要交数量庞大的各种房产税,让你养不起。其实我国早该出台相应的政策,现在我国一部分人囤房获得暴利,另一部分人买不起房、没房可住,所以征收房产税迟早都要推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不是让所有人都交税,而是要让囤房的人因囤不起房而把房子吐出来,让没有房的人有房可买。
一定要用市场机制让普通百姓用自己3~5年的收入能够买得起房。而目前农民工的收入估计30~50年想买房也没戏。如果买不起房,城镇化就是一句空话。
城镇化规划已基本定稿:户籍或成突破 2013年01月05日 00:56 华夏时报
新型城镇化的两条腿
户籍改革、土地改革联动
本报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未来城镇化如何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正考量着决策层的智慧。
据《华夏时报》记者获悉,由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全国城镇化规划草案已基本定稿,未来城镇化将从户籍、土地、住房、财税、地方投融资等改革着手,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城镇化的改革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年城镇化改革的综合配套措施将会相继出台,内容涉及土地、户籍、社会、医疗卫生及教育等。
“促进城镇化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户籍改革。”近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回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加对农民的转移支付,特别是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断地增加收入。”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并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项举措将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著名经济学家顾海波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下一步以农民市民化为重点的土地、户籍等相关改革,放弃农村的土地意味着要换来城市市民的同等待遇,这事关城镇化改革的成败。
土地流转试点
新型城镇化将启幕农村新一轮改革,土地流转乃大势所趋。为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用地“瓶颈”,土地配置市场化、农村土地资本化,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为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被置于首位。”北京大学著名法学专家姜明安认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农村的土地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顾海波认为,推进城镇化的一大难题就是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极大风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小岗村包产到户拉开了中国土地改革的序幕;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下柏村农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以股权形式,流转给村集体成立的经联社统一经营。
而最近的一轮土地改革始于2008年,当时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成为此轮改革的主题。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农村城镇化方面,很多地方的土地改革试点“摸着石头过河”积累了不同的经验:重庆的地票式交易、成都土地流转、广东佛山的股权分红、天津宅基地换房,不同的地方做法不同,但都为全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借鉴。
比如成都在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中提出,“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这样的改革赢得农民的支持。但在取得经验的同时,确权、监管、收益和小产权房等棘手问题也暴露无遗。
“政府如果不把土地和就业解决好,将户籍迁离农村的农民就会觉得不踏实,还不如留下土地种庄稼更有保证。”在北京打工5年的农民工杨雄说。
这已引起决策层的重视。农业部最近就明确表示,2013年将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保护农民权益不受损,但“现实的难题在于农村用地跟城市用地没有做到同地、同权、同价,接下来要从法律层面上衔接平衡。”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认为。
户籍或成突破口
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
“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理应要享受城市公民一样的待遇,这是新型城镇化需考虑从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张千帆表示。现在所谓超过50%的城镇化率,只是统计意义上的城镇化,绝大部分被统计为城市人口的农民工并没有在城市实现永久定居。
“户籍改革看似简单,但要落实与城市户口相挂钩的利益却很难。”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对本报记者表示,户籍改革之所以难以推行,就是因为城里的福利政策太多了,且继续和居民户籍密切相关,进城的农民很难同步获得社保、就业、教育的机会。资料显示,全国将近2亿进城农民工中只有200万左右通过买房、结婚等方式获得城镇户口。
如此一来,城市空间扩张过快,而农村人口由于户籍、购买力等限制,被拒于城市大门之外,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而现行户籍和土地制度,正是阻隔在城乡之间的主要壁垒。
“如果按户籍来算,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5%左右,远低于世界52%的平均水平。”毕美家表示,中国51.3%的城镇化率,是按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其中还包括1.6亿的农民工群体。
“打破户籍肯定是未来城镇化改革的方向,但具体操作问题十分复杂,各省差异很大,只有逐步试点逐步推开。”党国英表示,2020年若要达到50%以上的人口城镇化水平,关键在于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相关改革到位。
本报记者获悉,一些地方正在试图打破城乡户籍藩篱,户籍改革逐步推进正在成为城镇化改革的一大方向,正如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那样,因此城镇化决不是一哄而上。
大力推进城镇化是新一届政府施政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中国要依靠改革实现没有水分的真正发展,而城镇化是发展最大的潜力。
“在推进新型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应该把征地、户籍、财政三方面的制度改革统筹起来通盘考虑,并通过制定配套性的改革方案来从整体上推进,实现土地—财政—户籍改革的全面突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称,中国城镇化需要户籍土地改革联动。
中国力推农民工市民化 融入城市存六大难题
发布时间: 2012-10-08 10:5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不能把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韩俊
2011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农民工产生和发展壮大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基本格局,构成了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动力。
大量的进城农民工虽然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却没有享受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就是要把尽可能多的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逐步转为流入地居民,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而且,今后20年我国仍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预计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在54%左右,2020年将达到59%左右,2030年将达到66%左右。这意味着,从2011至2030年的20年间,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3亿左右。
农民工融入城市六难
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我国将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计入城镇常住人口。按照这一口径计算,目前,不到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外来流动人口。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主要是依靠农民工进城就业。外出农民工中,在直辖市就业的占8.8%,省会城市就业的占19.4%,地级市就业的占34.8%,在地级以上城市就业的合计占到63%。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在目前城市的就业时间平均为5.3年,超过5年的占到了40%,超过10年的约占20%(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年调查数据)。“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
大量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公共服务水平低,在城镇落户门槛高,难以融入城市,这也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足。在学前教育方面,农民工随迁幼儿大多数进入的还是条件较差的民办幼儿园。在义务教育方面,20%以上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在高中教育方面,大量从小生在城市并在城市接受了完整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希望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但是,由于高考实行户籍所在地报名制度,考生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高考,这就使得跨省的农民工子女不得不在中考或高考前选择回到流出地省份就读,影响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益。
二是农民工看病难问题突出。由于新农合的报销限制、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不高,以及农民工自身经济状况等原因,广大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正规医院的医疗服务,患病后自我医疗的比例高。农民工主要从事于低薪、高危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职业安全防护差,罹患职业病的人数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近年来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人数高达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农民工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出现。
三是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农民工除参加工伤保险比率略高外,参加其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率均未超过30%。农民工参保率难以实质性提高,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相对于其收入较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由于收入来源不稳定,水平较低,在负担自身开支和养家费用后,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相对较大,城乡社会保险间跨制度转移办法尚未出台,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个别企业为减少成本,违反《社会保险法》,不给农民工参保或以派遣用工的形式逃避参保义务。
四是农民工公共文化服务严重缺乏。政府对农民工文化生活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经费少。企业没有把文化服务当作农民工的重要权益,对文化生活关注少,对文化设施投入很少。多数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缺少最基本的文化娱乐方式。
五是农民工住房保障程度低。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作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对外来农民工开放,也缺乏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政策,农民工住房保障水平较低,公积金缴存率也很低。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弱,在城镇居住条件低劣,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仍居住在陋屋(地下室、棚户区、工棚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
六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难。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还有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触及到嵌入其中的福利制度,或者设置的门槛较高,农民工难以跨越。引导农民工到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政策不够有力,农民工进城落户进展总体缓慢。
新生代农民工已“非农化”
我们最近在20多个城市开展的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比例高达85%,“亦工亦农”正在成为历史;八成农民工即便不放开户口也将长期留在城镇,他们进城的选择与户籍制度是否改变无关;外出农民工希望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定居的占53.2%,希望在县城或小城镇定居的占37.9%,愿意回农村定居的仅占8.9%。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永久性转移,是城镇化的重要目标。
亿万农民工是成为一个总体稳定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流动不定的群体;是成为一个良性发展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出路狭窄的群体;是成为一个共享发展成果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缺乏关爱、逐步被边缘化的群体,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挑战。
必须顺应亿万农民工的意愿,让绝大多数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稳定下来,推进农民工群体融入社会,促进社会融合。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义在于:
第一,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一支稳定的熟练产业工人队伍。“招工难”和“就业难”常态化并可能长期化的趋势,要求改革现行人口管理政策,稳定流动人口。
第二,城市对流动人口长期“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不利于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将人口红利留在城市,阻碍农业规模化,加剧农村老龄化,难以消除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将流动人口稳定下来。
第三,流动人口不稳定下来,不但难以消除城乡差距,还会带来城市内部的分化和对立,形成“双二元”体制。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
扎实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必须以扩大就业为前提。根据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把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作为关键,把改善劳资关系作为重点。
一是继续把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二是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以技能促就业。完善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实现培训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三是建立劳动力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改善。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农民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其次,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必须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确保农民工及其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制定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政策。对生活困难农民工家庭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坚持“两为主”和“一视同仁”政策,全面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同等条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大力推进“两个全部纳入”政策:将包含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按照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国家各项免费和补助政策,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鼓励和支持流入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民工子女义务后教育衔接上进行探索。
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广在农民工聚居地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方便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就近就医和及时补偿。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医疗机构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避免过度检查和治疗,减轻农民工的医药费用负担。落实输入地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体现公平、优先照顾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实有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当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逐步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缩小城镇居住贫富差距、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推进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制改革。
四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办法,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保比例和保障程度。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常年外出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农合结算体系,试点建立省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协议的多种模式。提高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
农民工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第二类是常年外出就业,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可探索建立“低费率(或低费基)、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基数和费率,增加缴费中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的比例,达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接轨。第三类是季节性或间歇性在城镇务工“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主要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探索打通城保和农保的有效管理措施,建立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同一体系的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让农民工能够根据经济条件和流动状况,灵活选择险种和缴费水平,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
五是推进农民工参加城市社区选举,行使民主权利。健全农民工依法参加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和管理的办法,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逐步增加农民工在流入省市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推动农民工参政议政。
六是完善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实现机制,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保障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也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放弃。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要强调“自觉自愿”,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农民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等。
七是以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为重点,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建设用地,主要在县域内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推动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放管理权限,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
八是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方向,逐步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综观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
不把获得城市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所在。一是要全面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居住证实行免费办理。办理居住证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二是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赋予权利的原则,以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子女高考资格、社区选举、在当地落户等权利。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
农民工市民化要过几个坎?
张占斌 黄 锟
2013年01月04日09:20 来源:经济日报 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迈过50%的大关。但与此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我国按户籍计算的城镇化率远未达到这个数字。究其原因,这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还面临不少瓶颈问题有关。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其顺利跨过这些坎?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创新高度重视,也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还面临不少实际问题,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分析起来,农民工市民化亟须迈过两道坎。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户籍制度改革与其获取的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不匹配。一些地方的农民工虽然取得了城镇户口,但并没有取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所以其身份也与市民有着很大的区别。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尚不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项目少、水平低,而且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门槛过高、地区差异显著,其结果必然造成参保意愿低、实际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这样,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却既不能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也逐渐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又很不完善,这一系列问题成为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一个亟须化解的矛盾和挑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与制度创新进程的快慢有关,也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地区差异有关,同时也与有些地方的阶段性重点定位不明确有关。破解这些难题和矛盾,还需要从制度源头上找到解决办法。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全面、科学、客观地认识城乡二元制度内部诸制度的制度关联和相互依赖关系,统筹兼顾,整体设计,从制度创新的源头上消除冲突的可能性;同时,加强新制度实施中的跟踪和调研,及早发现矛盾和冲突,并及时进行调整,最终实现协调发展。当前,应考虑针对造成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矛盾冲突的原因分别选择相应的对策。具体包括:
第一,统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目标选择。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改革中的作用,确保制度公正。政府要发挥作为全局利益的代表者、协调者的作用,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二是发展农会、工会等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和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第二,协调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快慢冲突。中国的改革是一种渐进式改革。新的改革方案的提出和方案的评估、选择,可能会因认知方面的原因而需要很长的时间。再者,各个过程的转换和衔接单纯靠民间力量和地方政府与组织,可能也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为了缩短时间间隔,需要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尽快推动各个过程的转换和衔接。
第三,处理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阶段定位。首先,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工市民化所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等,明确不同阶段的改革重点。其次,要处理好重点制度的改革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此外,要加强阶段性重点制度改革的更替和切换。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劳动力转移特别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任务或阶段发生转换时,制度创新的重点也要随之更替和切换。
第四,减弱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地区差异。一是加强对地区利益差异的协调。这包括通过制度的整体性设计,尽量从制度上协调地区的利益诉求,最终达到地区的基本平衡。二是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此外,还要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