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赴随调研材料之二_湖北省总工会2号文件
湖北省总工会赴随调研材料之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北省总工会2号文件”。
湖北省总工会赴随调研材料之二
基层工会维权难之原因与思考
随州市曾都区总工会
2009-2-2
4曾都区现有27个镇(办)工会,1417个基层工会,工会会员109870 人,其中农民工会员55850人。近年来,区总工会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牢牢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新时期工人运动的基本主题,全面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着力实施“普法”工程(广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湖北省民主管理条例》)、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工程(镇办、企业规范化建设)、维权工程、干部素质工程,使工会整体工作上了一个台阶,工会的形象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区的建会率达到98%,其中非公企业建会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8%,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在构建和谐曾都、打造实力曾都中发挥了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以职工为本,主动科学维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的核心内涵,也是工会职能的根本体现。在工作中我们注重源头参与,注重制度建设,注重多办实事,从宏观上、制度上把握维权工作。虽然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一定实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尚有很大差距。在实际工作中,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突出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企业有工会组织,但无工作活力。随着工会经费国税代征,返还经费必须有工会组织等政策的出台,提高了非公企业建工
会组织的主动性,但“一纸工会”(把工会组织写在文件上)的现象仍较多,有的企业工会组织与其它部门合并,工会组织成“附属物”,配备的工会主席也是身兼数职,工会工作得不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工作上只能是被动应付。
二是一些企业有职代会,但无民主管理职权。部分企业不能坚持职代会制度,其它形式的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也日益减少,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民主意识和利益需求,厂务公开可以搞,但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何时公开由经营者说了算,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得不到落实,职代会成为“摆设”。
三是有集体合同,但无实质内容。从已签订的集体合同看,企业普遍忽视了集体协商这一重要程序,往往以维护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一个共同的缺陷是内容虽全但不具体。比如,劳动报酬是集体合同的重点,但大多数企业都只是在合同中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既没有增工资的参照数,也没有增资的方式,个别企业甚至连最低工资也不敢写进合同。再如有的合同没有保证职工休息的条款。职工带薪休假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但在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有的企业不能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有的合同关于带薪休假只是一笔带过。由于一些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只是模仿、照搬,内容抽象,合同的针对性、实用性不强,给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有的企业无法兑现,集体合同成为“一纸空文”。
四、一些企业工会经费有帐号、无经费。相当部分企业,上交工会经费的返还部分不拨给工会,而是被企业行政挤占和挪用,导致工会的“贫血”和“营养不良”,工会工作成为“无米之炊”。企业主认为钱是自己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严重影响工会自身的生存和作用的发挥。
五、对一些侵权现象,工会组织无能为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七种保险不买到位,休息休假不能保证等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工会组织无能为力,有时工会主席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保护。如:我区原化肥厂改制后,企业主不跟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主席据理力争,最后集体合同不但没签,工会主席还莫名其妙地被撤职了,事后,虽经市、区两级工会做工作,事情仍不了了之。
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刚性制约机制。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需要有严密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但事实上,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如《工会法》只是规定了“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并未对企业法人在组建工会上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直言不讳地说:“我遵守法律,成立工会没意见,但员工没这样的要求,我没责任去找麻烦,给自己制造对立面。”再还如《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专项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人民政府或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企业对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同级总工会”等规定虽说对企业民主管理、依法建会、非法撤并工会、妨碍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追究什么法律责任、怎样追究,没有细则和刚性措施,因而使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难以作为。
二、工会工作机构不健全,缺乏维权服务职能机构。维权应有专门的具有维权服务功能的机构。曾都区总工会内设维权职能的机构只有一个生产法工部,工作人员1人(全总有法律顾问团,省总有法律工作部),远远不能适应为广大职工维权工作的需要。
三、基层工会干部选拔管理机制与现有的工会工作职能不相适应。企业工会主席由会员职工选举产生,但都是在企业内部产生,多数是行政副职。现在的企业是“国退民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工会主席的身份也发生了改变,工会主席作为企业职工也是受雇于企业。由于企业工会与企业主的法律关系还未理顺,其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也形成了变相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对等的关系。在这种“端老板碗,属老板管”的工作格局下,工会维权要看老板的脸色,取决于老板的利益需求,为职工说话,委实很难。工会充其量只能是协调劳动关系当“二传手”,把职工的想法传给老板,把老板的声音传给职工,当“和事佬”。
四是执法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会法》执行主体,有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却模糊地认为贯彻《工会法》只是工会的事,导致《工会法》执法主体错位,影响《工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几点建议与思考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上级人大、工会等单位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不断研究新形势、新情况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企业主在维权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应作什么样的处罚,由什么部门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分明,使维权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会主席的选聘办法,逐步探讨和推进企业工会干部职业化道路。走工会主席职业化道路,是工会干部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应对基层工会主席实行社会化、职业化的选聘。由上级工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职业化工会干部,实行专业化培训、目标化管理。被聘任工会干部的组织关系、工资待遇由上级工会管理、保障,与被派遣单位没有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由从经济上的解放带动工作上的解放,让工会主席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三、完善工会维权机构,增强服务功能。区级总工会应向上级争取,巩固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逐步把“困难职工帮扶站”建到镇(办)、社区,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向困难职工提供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服务,把工会真正建成为“职工之家”,把“有困难,找工会”落到实处。
四、建立制约激励机制。建议政府建立制约激励机制。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而政府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奖惩严明的制约激励机制,对在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工作失职、保障无力、执法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保障有力、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五、加强工会骨干队伍建设。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的支柱,是活力工会的基本要素。各级工会要下大力气,加大对工会干部的培训教育,在培训对象、方法、内容上不断创新,分类指导,逐步把各级工会干部培养成能维权、善维权的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