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委办局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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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
5、《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6、《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基本业务的应当具备: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经营场地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3、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具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
3、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除具备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
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基本业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
1、《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工作人员资格和学历证书、简历及劳动合同(暂时无法满足条件的,3个月内完成专职专业工作人员招录),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5、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可以认缴备案);
6、工作规范和章程;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提交
(一)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提交
(一)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提交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提交: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相应设备证明;
3、专职测评人员证明。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