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线责任书_各部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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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农科站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3.认真落实对全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计划,指导村在资金、技术、政策、权益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4.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街新农村建设之中,做到规划、检查、指导中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内容。
5.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工商分局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工商管理政策时,要有利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3.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册。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事业经营者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4.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5.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在绩效考核中,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条件,对违法生育的个人和计划生育后进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在录用、招聘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3.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规定时要体现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
4.指导、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各类用工的录用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5.在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为外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加强计划生育方面的教育。
6.在组织再就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中,优先照顾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积极推行生育保险。
7.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民政办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3.按照《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2008]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并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城乡低保。
4.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和谐民政创建考评。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规范公民收养行为,保证人口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要核查街道以上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防止以收养为名政策外生育行为的发生。要定期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6.在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中,要引导群众少生优生,脱贫致富,对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贫困户,扶贫时要优先照顾。
7.在对灾民实行救灾救济保障中,要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
8.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派出所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制。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暂住证时,要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通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3.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手续,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并保留存根。对违法生育的新生儿落户前,要及时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处理。
4.及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员相关信息。
5.依法查处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打击、报复计生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6.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妇幼保健医院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依法治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和督查;强化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协助人口计生委开展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每半年人口计生委优生检测中心与各医疗卫生机构化验室、超声室沟通一次出生缺陷高危人群辅助检查情况。积极开展出生缺陷“
二、三级”预防,年底向人口计生委提供全市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落实育龄妇女人流、引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单位。
4.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教育,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人流、引产相关数据。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擅自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鉴定胎儿性别、出具假诊断、假证明、施行假绝育手术的医疗保健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处和取缔。
5.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
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书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财政所承担如下责任:
1.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安排部署。
2.落实《通化市“十一五”时期人口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意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2011年市级财政投入达到人均9.94元。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3.指导社区/村及时合理安排计划生育经费,督促社区/村计生工作人员的报酬及街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社会抚养费纳入预算内管理后,按征收数额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4.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6号)、《通化市财政局 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说明:
1.本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包括承办单位及本系统相关部门。
2.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年终根据完成情况实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