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房子到底归谁_婚姻法婚前房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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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到底该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案例分析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李升斌)
不久前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可谓一石掀起千层浪,有质疑、有批判,也有拍手称快,处于不同利益阶层的人反应不尽相同。但无论怎样,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毕竟明确了权责关系,让婚姻中有关房子分割问题更加有章可循。“房子到底该归谁?”如果你还有这样的疑问,不妨看看以下的案例,答案自在其中。
一、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套房屋归谁所有?
李先生和女朋友计划今年10月份登记结婚,为了结婚,其在今年7月的时候,用自己的积蓄和父母资助的钱,付了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子产权证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想咨询一下,如果将来我们离婚了,这套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根据李先生介绍的情况,该套房屋系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首付款是男方和男方父母出资,女方并没有任何出资。不过婚后,夫妻双方要共同偿还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如果日后双方离婚的话,首先,男方可以跟女方协商最终确定该房屋产权归属,以及已付房款、剩余的贷款等由哪一方承担等事宜;如果双方届时协商不成,这套房屋法院可以判令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即归李先生所有,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同样由李先生承担。但是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结合本案的情况,双方日后如果离婚,女方虽然不能主张该房屋产权,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财产增值,女方还是可以主张这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二、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该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女方婚前所购的房屋中居住,2010年5月男方父母出资给夫妻俩购买了一处150平方米的房屋,但在女方怀孕四个月时,双方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女方也做了流产,现在,男方想咨询一下律师,现在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时两个人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父母为两人购买的房子女方是否有权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的除外。因此,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只能在女方中止妊娠满六个月后,才可能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女方所购房屋,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至于婚后男方父母为其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该房屋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那么应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的。
三、女方患重病,在未离婚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王女士与丈夫最近几年感情一直不和,但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基本上是各过各的生活。去年王女士经检查得了尿毒症,为治病已花完了其存款,并向亲戚借款用以支付医疗费,但其丈夫除了偶而探望外,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为解决医疗费问题,王女士家有三套房屋,其想出售其中一套,但其丈夫却既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也不同意配合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此种情况下,王女士想了解,如双方不起诉离婚,能否要求先分割共有房屋?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是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特殊情形,则是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前述王女士即属于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且其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为解决医疗费问题,其是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的。
四、男方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女方的房屋,在离婚前能否要求撤销?
刘小姐的爱人婚前曾承诺,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赠与刘小姐。双方结婚登记一年后,其爱人履行承诺,将自已婚前所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房屋赠予刘小姐,且签订了书面的赠予合同,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刘小姐与爱人感情不和,想离婚,但其爱人听说要离婚,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那套房屋,刘小姐想问:其爱人要求撤销房屋赠予,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一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除非办理了公证。由于刘小姐与其爱人的房屋赠与协议未进行公证,且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刘小姐的爱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五、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何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三年,服刑期满回家后,其与妻子感情一直不和,一年后,其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何先生原是做生意的,何先生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四套房屋,但离婚时,何先生却发现,在其服刑期间,其妻子却擅自伪造相关手续,将夫妻共有的四套房屋中三套房屋按市场价对外出售,且买受人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于是何先生离婚时要求其妻子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他想问,他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房屋买受人不是善意取得何先生妻子所售房屋的,其可以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或要求买受人返还所售房屋;如房屋的买受人是善意取得其妻子所售房屋的,则何先生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所售房屋,而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其妻子赔偿损失。
六、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在诉讼中是否有效?
陈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经双方多次沟通,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于今年6月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陈女士的丈夫同意双方现有的三套共有房屋,两套归陈女士,剩余一套归自己,双方并约定于一周内去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后,陈女士的丈夫却迟迟不与陈女士去办理离婚手续,且不回家居住,无奈,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配共有财产,但其丈夫却不同意按财产分割协议分配财产,而要求双方平均分配三套房屋。陈女士想咨询,其丈夫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由于陈女士与其丈夫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准备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所以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如其双方在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则双方以前所签订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是不生效的,不能按此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而应当依法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即原则上共有财产按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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