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专题讲义_中国现代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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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专题讲义
各位历史同仁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高中新课程人教版必修一教材同步研修活动。我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郭井生,下面我们就必修一教材专题第六单元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的内容进行研讨。
本单元包括3课,分别是第20课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1课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22课祖国统一大业。我们先来看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讲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近代以来中国人对民主的追求进行一个梳理。
在这里向老师推荐两篇文章,均是李慎之先生的,一篇是《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化》,里面讲到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很多,但文化传统则可一言以蔽之曰专制主义。中国专制主义历史久远,早至秦始皇统一中国,原本之前也是实行封建制,封邦建国之意,但春秋时期这一制度开始瓦解,战国时期逐渐建立起中央集权和强化君主权力,及至秦朝建立,专制主义皇权确立。这样一种制度一直延续,直至1912年清帝退位,专制帝制方在我国结束,但专制主义的遗留深厚。与西方相比,中国皇权专制主义历史久远。而西方长时期以来是分裂割据,封建制明显,直至近代前夕,英法等国方建立起强大的王权,但亦受到诸如议会、三级会议等的制约。与中国明清时期基本无限制的皇权是无法比拟的。李慎之先生的文章还介绍了中国专制主义的7个特点,如时间久远资格老,有儒家文化作为其外衣,专制主义人情化,思想控制与愚民政策等等。这一切告诉我们,中国近代要打破专制求民主的斗争是艰巨的,要比西方破除的阻力更大。
李的另一篇文章叫《革命压倒启蒙》,在这里我的理解是革命是个中性词,当改良不足以使现存制度发生变化,革命推翻现有秩序重建新的制度也是必要的,如有法国之大革命从而逐渐确立起启蒙思想家所宣扬之近代制度。中国反专制主义的思想在明末清初是有的,代表性人物如黄宗羲、顾炎武等,其提出专制主义为天下之大害,以天下之权,还天下之人等主张,但对于反对专制主义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多少论述。近代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及西方思想的传入,中国探究民主的历程也由此开始了。
事实上,整个二十世纪里中国曾有过六次民主启蒙运动。第一次是十九世纪末(1898年)的戊戌维新。第二次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它推翻了清朝,使传承了两千多年的皇帝从此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但却不能阻止更精密严酷的专制主义卷土重来,而且变本加厉。第三次是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这是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次,树起了“民主”和“科学”两面大旗,给中国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第四次在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打倒了军阀,重新统一了中国,把“五四”精神最粗浅的观念推广到了全国各地。第五次始于1937年抗战开始之时,后来因为军事上失利,抗战越来越艰难,国共两党的矛盾也越来越大,终使民主运动趋于消沉。直到1944年末日本失败的征象已露,才又出现了第六次民主运动的高潮。抗战胜利后,百年国耻已洗尽,租界收回了,不平等条约被废除,领事裁判权撤销,中国以世界五强之一的身份,不但成为联合国的发起国,而且成为握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那时人们多认为,1840年以来中国最大的民族愿望──实行宪政民主──已经伸手可及了,因而热烈参与讨论起“民主建国纲领”来。这场运动一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军推翻了国民党在中国大陆二十年的统治、召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共同纲领才算结束。
整个二十世纪一百多年中国民主运动几起几落而迄无成就,不但说明在这个有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东方大国里民主力量之微弱,而且说明树起民主与科学两面大旗的“五四运动”其实并未使二者在中国扎下根来。中国人从根本上说不懂得什么叫民主,特别是作为制度的民主;谁都不明白民主的前提是什么,必要条件是什么?上面所说的历次民主运动过后,根本就没有人进行认真的启蒙教育。
首先证明这一点的就是,“五四运动”的总司令、第一个把“德先生”与“赛先生”(即民主与科学)请进中国来的陈独秀,就根本没有搞懂什么是民主。后来他倒是懂了,但其影响力已是十分有限了。他在1940年11月的《我的根本意见》中说:民主主义是人类发生政治组织以至于政治消灭之间,各时代(希腊、罗马、近代以至将来多数阶级的人民,反抗少数特权之旗帜。“无产阶级民主”不是一个空洞名辞,其具体内容也和资产阶级民主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陈独秀还列举了他认为的民主政治的几个必要条件:“(一)议会由选举产生;(二)无法院命令不能捕人杀人;(三)政府的反对党派公开存在;(四)思想言论出版自由;(五)罢工本身非犯罪行为。”他还说,“无所谓无产阶级独裁。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只能是领袖独裁”。
那当时的中国到底有没有人懂得何为民主呢?有,“五四”以前,至少严复是懂得的;“五四”以后,胡适和由他带出来的一批留洋学生,如萧公权、钱瑞升、张奚若、罗隆基、储安平......,应该是懂得的。但是,首先从数量上说,他们在当时号称四万万五千万的人口中不过是零头的零头,不但不足万分之一,也许不足百万分之一。严复晚年归于保守、拥戴袁皇帝,或许也是认为中国只有实行君主立宪制才有出路。至于胡适等人则一辈子只能痴心于改良而又始终等不到改良的机会。国共谈判的时候,胡适曾致电毛泽东,建议中共转变为一个不凭借武力的议会政党,成为中国的第二大党,然而这话也不过是痴人说梦而已。捍卫民主的核心是立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完成专制向民主的转向均是如此,如英国光荣革命后于1689年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法案》,美国的《1787年宪法》,法国的《1875年宪法》,德意志的《1871年帝国宪法》,日本的《1889年宪法》均是如此,国家走向宪政民主,走向法治。因为法律是公共意志,只有宪政方能将统治者约束住。正如美国总统小布什在清华大学的演讲所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将统治者关在笼子里,不正是实现了反专制,实现了民主么,因为这里的公民当家作主反映在宪法里,公民的公共意志就是法律。美国的宪法反映了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分权,同时也反映了联邦政府内部之间的分权,权力的制衡是它的核心所在,任何一个机构均不得专制。
由是我便想到了宪法的目的将是什么,难道不是对统治者的制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吗,不然,又要宪法作什么呢?有了宪法还不一定就是宪政,这与宪法是否构建了权力的制衡体系有关,也跟执政者的法律意识有关。接下来给大家介绍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的《从宪法到宪政—国人百年未竟之梦想》一文,西方各国实施宪政,对宪法是肃然起敬的,宪法是最高权威,美国总统的命令如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也是无效的。因此很多的中国法学家很想在中国建宪法纪念馆,进而提高国人的宪法最高权威意识,因为美国于1732年在宪法起草地费城建立了“独立纪念馆”。2003年,又耗资1.8亿美元在费城市中心建了一个“国家宪法中心”。又比如日本在1958年也建立了明治宪法纪念馆,这些均反映这些国家对于宪法的尊崇。
再来看看中国的立宪历程,戊戌变法前维新派本有实行君主立宪之要求,但在行动中没有,后来的清末新政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给予了民众一些基本权利,但给皇帝保留的权力太大,后来有责任内阁,但却是皇族内阁,这样情形终始清王朝被推翻。孙中山也只是任中华民国的临时大总统,颁布的宪法也只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何称临时,因为未经法定程序,本应先制定宪法,再由宪法所规定来选举总统,就像美国,是先有了《1787年宪法》,而后才有1789年的第一届联邦政府和第一届美国总统华盛顿。之后孙中山规定了建国大纲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1946年国共内战时国民党召开了制宪国大,但制定的宪法未得到中共和民盟的承认。这样,立宪的责任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最后落到了中共身上。
建国之初,《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据王琳文所说,建国之初的三年时间里,毛泽东一直未有制宪的打算,直到1952年底斯大林向来访的刘少奇提出了新中国应通过制宪来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及实现由联合政府向一党执政的转变。毛结合国内的形势,决定制宪和选举。
近代自鸦片战争后起,中国有着两个主要的目标,一是经济上追求工业化,二是政治上追求民主,资产阶级在中国进行过改良和革命,也有过立宪的尝试,1949年中共领导的解放军推翻国民政府后,国家的民主化追求落在中共身上。我们先来看中共领导人对于民主的看法。在凌志军、马立诚《呼喊当今中国的五种声音》一书中,其认为,毛泽东基本上是认为民主只是一个方法,而非一种制度。1945年黄炎培访问延安后对毛泽东说,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跳出历史上朝代“其兴也勃焉,其亡也急焉”的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仔细研究毛泽东的民主思想,可以知道,他始终认为民主只是领导人的一种领导方法和艺术,而非制度和法律。但是,也有证据表明,毛泽东私下里并非没有另外的想法,在斯大林被全盘否定时,他对党的一些领导人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这一细节表明,毛泽东已经意识到民主不仅是思想方法问题,而且是一种制度?但没有后续表述。
邓小平认为,对于民主来说,最重要的是制度。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几年里,我们国家的民主思想,在对“*”的反思中迅速成长起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将民主看作是一种制度,并且将民主与法制联系起来,在我们党的文件当中,这是第一次。
1980年8月21日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采访邓小平,当法拉奇对中国能够避免再次发生诸如“*”这样可怕的事情表示怀疑的时候,邓小平回答:“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1997年十五大: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十五大的新突破,是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的又一项成果,是强调了民主必须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
十五大还特别提出“扩大基层民主”。目前在全国农村普遍展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就是在“十五大”精神指导下进行的民主实践。
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温家宝:我最近有篇文章讲述了一个道理,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背离的。我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在梳理完近代以来对民主的追求历程后,再来看新中国初期的民主政治建设。新中国是在中共领导下,团结各民主党派,最后推翻国民政府的,因此在解放战争即将胜利之时,中共就邀请各民主党派共商建国大计,这就有了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委员包括各民主党派代表、社会贤达,非选举产生。1949年9月,政协在北平召开,通过了《共同纲领》、确立了首都、国旗、代国歌等内容,因为当时国家并未立宪,因此《共同纲领》具有了临时宪法之作用。1954年人大召开后,政协并未解散,而是成为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舞台,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为制定宪法,1954年,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一届人大,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54年宪法,按照宪法进行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总理,一届人大的召开,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基本,因为全国人民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政府均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到今天全国人大已召开十一届,今年是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现在每年的3月份均会召开一次人大和政协,称“两会”,制度在不断地成熟,“两会”履行的职责也更加的全面。
还有一项针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各民族可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中成立自治区域。根据这一规定,在后来的几年中,中国共产党帮助一些少数民族建立了自治政权。在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允许蒙、回、藏、苗、瑶、畲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进入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对内蒙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内蒙古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
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组织大纲,同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这是全国解放前成立的规模最大、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民族自治区。根据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按照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自治机关的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区域自治。
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将原来规定的各民族自治地方均称“自治区”。198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合理规定。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不仅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第21课民主政治的曲折发展,书本上重点讲了*。这里介绍现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的文章《“*”反思与政治体制改革》,其分析*爆发的原因和教训有:
一、作为国家政治生活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内部没有形成一整套健全的民主制度。建国后党的领袖的民主观念逐渐薄弱,“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样,到*发动前夕,实际上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形:党对社会生活有着全面的政治领导权,而党的领袖对党又有绝对的领导权威。所以,在党的领袖错误决定发动*时,我们党内不少不同意这么做的干部和党员已无能为力。党内民主制度的不健全,致使我们党无法阻止发动“*”的错误行为,结果给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了损害。
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理对发动*这样一场全国范围的政治运动应当有庄严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但实际上*开始不久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就不起作用了,国家主席等国家领导人都被排挤到一边,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死。国家权力机关对这场涉及中国前途命运的政治*没有任何制约和牵制能力。当然,这和没有严密的党政分工体制有关。由于党政分工体制不健全,政治体制中的权力制衡关系也没有明确建立起来。没有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在一个方面发生偏向时,社会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政治生活中缺乏有力的宪法保证。
四、在社会生活中缺乏一套独立的司法体制。“*”当中,有许多违反法律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什么机构能加以束缚。
五、政治体制上没有完善的纵向分权机制。地方没有相应的权限,对上级决策没有法定的自主性。如果给予地方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来行使不受干预的话,那么在发生“*”这样的内乱时,各地就有可能不被强行卷入。比较一下美国,美国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宪法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州政府有一定的自治性,所以美国各州的法律是不不尽相同的。
六、没有形成健全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
七、政治生活中缺乏严密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结束后,邓小平提出民主是一种制度,提出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结合起来,一方面对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另一方面经全国人大修订颁布了1982年宪法,1997年中共十五大更提出以法治国,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民主制度方面,*结束后,重新召开了各级人大和政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十五大还特别提出“扩大基层民主”。目前在全国农村普遍展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就是在“十五大”精神指导下进行的民主实践。
第22课祖国统一大业,纵观中国历史长河,统一是大趋势,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创了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后虽偶有分裂,但统一始终是仁人志士奋斗之目标。1949年,中共领导的解放军推翻了国民政府,使得国民政府逃到台湾,之后解放台湾便成为中共一直以来目标,但如何来实现统一,这就有个方式问题,之前一直是准备着用武力解放台湾,但由于朝鲜战争爆发由于美国的干涉均不得已拖延,台湾的国民政府也几次试图反攻大陆,但由于中共政权的不断稳固而无法实现,大陆与台湾却长期处于敌对状态。政策的改变始于1979年,那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采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的方针,命令人民解放军停止炮击金门,实现两岸30年来的真正停火。先使得双方平静下来,理智地思考统一的方式和方针。由于几十年的发展,大陆已成为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而台湾则是奉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制度,二者经济政治体制均有很大不同,统一以后采用何种政体,采用什么样的经济制度便是受关注最大的问题了,也成为台湾民众能够从心理上能否接受的焦点,即统一后能否保证台湾现有的经济制度不变。198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谈话,建议国共两党第三次合作,并规定了统一后对台的基本政策,即台湾可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保留军队、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各种产权不变等等,应该说这一谈话提出,缓和了两岸紧张关系,有利于两岸的互信。
80年代初,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虽可以保留资本主义制度,但必须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于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遂成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
在这种方针的影响之下,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先是1987年开始,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之后两岸分别授权两个民间团体海基会及海协会进行对话,1992年达成“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重要共识即“九二共识”。2005年,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率团访问大陆,与中共领导人胡锦涛进行了会谈,在这一举动的推动下,2008年一直提倡的“三通”终于实现。随着大陆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随着海峡两岸经济联系的紧密加强,加上同文同种,统一必将成为历史的大趋势。
“一国两制”虽在实现台湾统一问题上还尚待时日,但却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上得到了成功的运用。
至于香港问题,始于1841年英军侵占香港岛,1842年通过《南京条约》割占香港岛,1860年《北京条约》英军又割占九龙司地方一区,1898年在西方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时,英国通过《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了新界,三者合起来遂成今天之香港。1898年租借时规定期限为99年,因此到1997年英国必须归还新界,但因香港岛、九龙司乃英国霸占中国领土,也一并收回。
在收复香港问题上,一是政策得当,即“一国两制”,符合香港社会的现状,香港民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邓小平中国改革开放,国力大增,中国有实力收复香港,因此邓小平在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会谈时,态度是很强硬的,不同意英国提出的主权换治权的要求。最终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归还中国。
要说香港有一个租借期限的话,那澳门则没有。原本鸦片战争之前葡萄牙是要向清政府交纳澳门地租的,但鸦片战争后,看到清政府软弱可欺。便在1844年9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9年,葡萄牙停止向中国交澳门地租。1851年,葡萄牙占领凼仔。1864年,葡萄牙再占领路环。1883年,葡萄牙再占领望厦、青洲。1887年,当时的葡萄牙政府方使清政府先后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区治理它处无异”。那么澳门问题又是如何实现突破的呢?1974年4月25日底葡萄牙革命成功,新政府实行非殖民地化政策,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中葡两国政府于1986年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合共四轮谈判并于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和路环)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