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优秀)_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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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0〕23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一)票据信息内容的审核。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二)对购进固定资产资金流向的审核。对纳税人资金流向有疑问的,应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销售方及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相匹配。

(三)对固定资产使用及处臵情况进行审核查验: 1.单笔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要实地查看实物,调查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入库凭证等进行核对,查验是否与信息一致;

2.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审查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等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

3.发生不动产与动产混合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严格划分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防止纳税人扩大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4.对固定资产处臵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严格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税。

三、实施重点核查评估,加大异常企业管理力度

5.购进的固定资产与资金规模、设备产能、物料消耗等相关业务是否匹配,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经核查评估发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补税罚款外,对纳税人有明显偷逃税款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深化抵扣分析

纳税人年度累计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应列入市级以上重点联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的立项、开工和税款抵扣进度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市级固定资产抵扣重点联系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变化趋势、增减变动的原因及规律,有针对性的做好固定资产抵扣及相关数据信息分析工作,为税源分析预测及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依据。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打字:刘伟娟 校对:流转税处 刘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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