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_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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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严格遵守国际、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防止被利用为洗钱及恐怖融资的渠道,特制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以下称“本政策”),以确立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称“反洗钱”)基本原则、工作职责和反洗钱的最低标准。
第二条 境内外机构(以下称“各机构”)应当以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及本政策作为反洗钱最低要求。但是,如果当地要求比本政策中的某些规定更严格,应以当地要求为准。
第三条 本行一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的宗旨,严格遵守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允许利用本行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四条 各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机构应在当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洗钱业务的协助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本行在本政策的框架内,将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建立健全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反洗钱培训制度和限制名单制度等一系列反洗钱基本制度,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行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董事会负责监督
本行执行统一的反洗钱政策,并履行下列职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重大反洗钱事项及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评估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对确保本行经营活动符合中国和其他经营所在司法辖区反洗钱法律和监管要求负有直接责任,并承担下列职责: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得以贯彻实施,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定期对集团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
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履行高级管理层的部分反洗钱职责。1
第八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反洗钱政策和制度,审定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指引,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呈报重大反洗钱事项,组织对高级管理层和委员会成员的反洗钱培训,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是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拟订和完善本行反洗钱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境内外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形成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并上报高级管理层;向境内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有关反洗钱的工作建议;在业务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处理反洗钱重大事件;协助处理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具体业务政策调整的申请;与人力资源部配合开展反洗钱培训;关注和提示有关反洗钱的信息动态和风险预警;负责与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承担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职能,按照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计划和工作需要召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为:在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的框架内拟订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指引;监督和管理本业务条线遵照本政策和业务条线反洗钱指引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业务活动进行纠正;组织对业务人员和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对各行上报的具体业务政策调整的申请进行处理,并在必要时,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通报有关情况,或就业务调整措施征求意见;协同法律与合规部门处理反洗钱重大事件;组织和协调本部门资源,密切配合法律与合规部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稽核部负责独立监督和评价境内外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并通过稽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稽核部应在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中安排反洗钱稽核工作或安排临时性的反洗钱稽核专项检查、调查,报经批准后,统一调度全行稽核资源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必要的人力资源和信息科技的支持。
第十三条 各机构对确保辖内机构业务活动符合所在司法辖区反洗钱法律和监管要求负有第一责任,其职责为:在总行制定的反洗钱政策、基本制度的框架内并参照总行各业务条线的反洗钱指引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反洗钱制度;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参照总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规范各职能部门的反洗钱职责,配备必要的反洗钱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和条件;严格履行金融机构要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及时准确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反洗钱义务;检查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现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操作中发现反洗钱风险或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相应业务政策时,应逐级向总行业
务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必要时向同级法律与合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或就业务调整措施征求意见;各机构的法律与合规部门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报告地方反洗钱规定和法规的重大变化、地方当局的检查及重大反洗钱事件等情况,按要求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提交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各机构应依照本政策和所在国家和地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到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妥善保存交易资料,准确及时报送大额、可疑交易,开展有效的反洗钱培训和反洗钱宣传,并定期对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将检查报告提交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各机构应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的客户分类和开户接受制度,切实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及其业务”。
第十六条各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前,应当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核实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对于高风险或敏感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当不能获得必要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客户信息时,不得建立客户关系。
第十七条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不得保留匿名账户和明显用假名开立的账户。
第十八条各机构只有在确认某一金融机构受监管机构监管并具备良好的反洗钱内部监控时,才能与其建立或维持代理关系。不得与空壳银行或允许为空壳银行开立账户或与空壳银行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代理关系。
第十九条各机构应持续监控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和客户交易的活动信息,以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有效及时地识别。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异常的;(2)有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等违法活动的;(3)有理由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
第二十一条各机构应制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电子识别和报送制度,并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报送系统,按照当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流程,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相关交易信息报告金融情报中心或监管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还应同时报告相应司法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机构应对可疑账户和交易进行持续监控,并视需要及时调整业务政策或向总行管理部门提出调整业务政策的申请;已被确认为洗钱、恐怖融资的账户要
立即关闭。各机构应将关闭账户情况及时报告总行,在辖内通报业务政策调整情况并做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各机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洗钱活动的相关账户和交易活动进行行政调查、核查、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妥善保存与客户识别、验证和交易相关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并确保这些记录能充分反映每笔交易情况,从而在必要时为检举犯罪行为提供证据。
第二十五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如当地监管要求的保存期限长于本政策规定的期限,应按当地监管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机构应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的培养,确保所有员工了解与其自身工作职责相关的洗钱风险、最新监管要求和责任,以及中国银行和员工个人可能因此受到的处罚。
员工培训的时间安排和内容应妥善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各机构不得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机构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以避免被利用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工具。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对列入制裁名单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冻结金融资产、配合国际社会调查等措施。密切关注国际组织和业务所在地及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制裁政策,确保本行与此有关业务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各机构应建立并保存限制名单及有关说明的数据库,包括由当地监管部门、联合国、以及FATF等组织公布的名单,并逐步实现使用电子检索系统,在开户和交易过程中自动识别制裁名单、恐怖主义名单和其它业务所在地及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名单,并依据规定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应定期进行独立的反洗钱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风险评估,合规程序,报告和记录要求,客户尽职调查,员工培训等。
第三十条各机构应针对监管部门、外部审计人员、合规部门、内部稽核人员的检查及评估结果中提出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及程序予以整改,并保存相关整改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机构应及时将在业务活动中发现的、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洗钱风险,以及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重大变化情况报告总行。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内制度将受到处罚。本行在不同司法辖区开展业务,适用所在辖区的处罚标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能受到罚款、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处以罚款、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被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违反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并构成犯罪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并登记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受到警告、经济处罚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被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机构,包括总行、境内分行、海外分行和附属行。
控股子公司要通过其董事会制定政策以达到本政策所确立的标准。
本行在海外设立的代表处参照执行本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行其他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若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政策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