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录考试_检察院速录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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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录学院书记员工作实务课程期末考试题答案
一、理论题:
1、书记员的概念: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2、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设几个机构?(写出5—6个机构)
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
3、不能担任书记员的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书记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2、严肃执法、廉洁自律
3、谨言慎行、保守秘密
4、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5、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5、你对书记员中要树立“严”、“准”、“快”、“细”、“实”中的理解? “严”就是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争创一流。“准”就是工作特别是笔录工作准确无误,无差错。“快”就是作风紧张,工作不拖拉,当日工作,当日完成。“细”就是工作细致周到,不马虎,不粗枝大叶。“实”就是工作扎扎实实,不图虚名,不做表面文章。
6、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那几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7、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成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几种?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不满18岁,一般不公开。
9、询问证人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实施有关(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内容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10、有哪些情形的,经合议庭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11、书记员应具备哪些职业道德?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2、严肃执法、廉洁自律
3、谨言慎行、保守秘密
4、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5、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12、书记员应具备哪些其他业务素质?(1)书记员应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2)书记员应具备驾驭语言文字公文写作的能力(3)书记员应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4)书记员应具备司法鉴定技能
13、刑事审判庭书记员工作操作规程有哪些?(1)庭前事务(2)开庭审理(3)庭后事务(4)宣判(5)上诉(6)执行
14、书记员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2、笔录形成的规范性;
3、笔录内容的真实、具体、完整性;
4、制作时间的紧迫性;
5、笔录的长期稳定性;
15、刑事自诉案件笔录包括哪些?(1)告诉笔录(2)勘验检查笔录(3)调解笔录(4)法庭审理笔录(5)宣判笔录二.实践题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 时间:2007年3月8日9时至9时30分 地点:刑事审判第一庭 送达人:刘强 记录人:乔媛
送达人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等情况:王昕,男,0961年7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恒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问: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答:因本案于200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告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有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沈和检刑诉字(2007)第257号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我院即将开庭审理,除你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等辩护人为你辩护。
问:你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问:请律师吗? 答:不请律师了。
问:你要求陪审员参加庭审及合议吗?答:要求。
以上看过,与我所说的一致。
被告人:(签字)王昕 送达人:刘强
记录人:乔媛
询问笔录
时间:2006年12月29日11时至11时30分 地点: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华 书记员:白彤 核对身份: 被询问人:孙国山 系辽宁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海贤的委托代理人。
?关于本院建筑在姚家村承包鱼塘内建房是否申请继续评估? :申请
?是否愿意承担相关的费用?:愿意
被询问人:孙国山
询问人:李华
记录人:白彤
三、论述题:(可供参考)
影响书记员工作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员缺额,队伍不稳定。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书记员人数严重短缺,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2.业务不熟,工作能力差。书记员一般由刚进入法院工作的学生、转业军人或调入干部担任,岗位工作一般不熟悉,工作能力未经实践锻炼。他们往往是在工作中边学习边熟悉,但很多书记员一旦业务熟悉后马上又晋升到审判岗位从事审判工作,致使书记员队伍衔接不上,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3.职责不明,机构不健全。《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书记员职责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不够明确。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存在着书记员与审判员的职、责、权、利无明确界定的问题。两种人员的管理也混杂在一起,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机构和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