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管理办法_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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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省、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外出学习或到其它机关帮助其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外出时间视学习、培训时间而定;借调人员一般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跟班学习人员一般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回单位后,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的处理由本单位教育部门依据本办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本单位按照“统筹安排、部门推荐、急需优先、业务对口”的原则。
第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由本单位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所在科室(办)负责日常管理,外出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工作。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第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应积极参加外出单位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在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应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应积极加强理论学习,不 断强化自身服务机关、服务大局能力;应积极撰写新闻宣传稿件,不断提升自身文字写作素养。
第八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返回单位后,要提交本人工作总结和学习心得。本单位对干部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实行登记管理,单位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科室(办)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学习、培训、跟班、借调档案,如实记载干部情况和考核结果,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结果反馈
第九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返回单位后,原则上返回原科室(办)继续工作,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的组织人事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衔接和实施,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所在科室(办)对外出人员工作去向和待遇等问题,未经集体研究,不得擅自表态。
第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增强干事创业决心。要通过知识竞赛、专题研讨、行动学习、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将所学知识与技能对系统内其他干部进行培训,切实增强培训活力和实际效果,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 鼓励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综合运用团队学习,运用局网站、QQ、微信等网络手段,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分享、技能交流。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学习及工作表现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人员在本单位实施的学习成果培训工作进行评估,— 2 — 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任职、晋升、公开选调时,凡外出学习、培训、跟班、借调等表现优秀,且返回本单位工作后积极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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