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_法庭庭审书记员笔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庭庭审书记员笔录”。

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

法院设立书记员职务是当前国际的通行做法。在国外,书记员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提供辅助性服务工作,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判业务,同时保障法院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在我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都设置了书记处(厅),设置书记官长和书记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法院的书记员(也称为书记官)的职责和管理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书记员大同小异,主要职责也是从事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并扮演与法官、当事人联系、沟通的重要角色,在庭审中负责传递证据、诉讼文书等工作。

新中国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书记员制度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在地方设省、县、区各级裁判部,作为法院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构。其中,各级裁判部均设书记(即书记员),并规定:“审判时必须有书记一人或二人担任记录。”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高等法院书记室设书记长及书记员,服从法院院长领导,执行其职务;书记员于法庭审判开庭时,服从审判员指挥。1943年2月21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地方法院设推事若干人,书记长一人及书记官若干人。” “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一人或二人及书记官若干人。”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各庭设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若干人。”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设置及职责。1954年9月21日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管理其他有关事务。”随后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又对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确立了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责。2003年10月27日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书记员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法院书记员庭审不可或缺的部分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法庭庭审书记员笔录 法院 书记员 不可或缺 法庭庭审书记员笔录 法院 书记员 不可或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