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 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答案_自考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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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全国2008年10月婚姻家庭法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C4、C5、B6、A7、D8、D9、A10、D11、B12、B13、C14、A15、C

二、多项选择题

16、ABCD17、AC18、ABCD19、ABD 20、ABC21、ACD22、ABC23、BCD

24、ACD25、ABCD

三、名词解释(26.收养的拟制效力

答: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

27.赠与婚

答: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8.拟制血亲

答: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家庭暴力

答: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30.一般共同制

答: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四、简答题

3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答:①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②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排队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 ③该子女必须是其母之夫受贻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身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具体包括: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答:法定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夫妻特有财产范围包括: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健康权属人格权,与人身密不可分。一旦受到侵害,依法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因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有。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由于不是夫妻通用、共用,故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依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参加体育竞赛获得的奖杯、奖牌等。

六、案例分析题

34. 1993年王涛10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强收养。2004年王涛与养父黄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5年王涛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王涛母亲在王涛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王涛的母子关系,王涛一直不同意。2007年王涛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王涛的遗产遭到王涛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因王涛的不同意能否恢复? 答: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王涛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且经多次协商,王涛一直不同意,故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

②其母可否继承王涛遗产? 答:我国收养法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王涛与生母的母子关系既然未恢复,故无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涛生母无权继承王涛的遗产。

35.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同年底生育一女,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王萍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2年4月起,刘歌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王萍靠自己微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2004年6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认为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刘歌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刘歌提出:离婚后王萍应该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

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刘歌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表弟出国自费留学;王萍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情况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答: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②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答: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随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不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离婚后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③刘歌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由于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所以应归男方所有。④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答: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表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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