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_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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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9]64号),以及《团风县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负责、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经办、乡镇财经所及村协管员(一般由村会计兼任)协同办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县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收缴、养老金发放、政府补贴资金、新农保工作经费的落实,规范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县农业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协助开展农村居民参保核查确认工作。县广电部门负责新农保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级财政负担1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县政府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0%代缴(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参保人员每年到指定银行网点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登记照二张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由村协管员指导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申请参保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年龄不一致的,以户口簿所反映的年龄为准,没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必须到当地派出所补办。
第七条 村协管员核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齐全后,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及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第八条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对无误后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送县农保局核定并生成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当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凭银行缴款单到乡镇财政经所开具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本人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二,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选择补缴标准,村会计初审后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送县农保局核定并生成《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九条 县农保局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确认编号,建立档案。
第十条 财经所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缴费信息、缴费票据反馈给县农保局。经县农保局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核发《团风县新型村老保险缴费证》(以下简称《缴费证》)。第十一条 县农保局将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财经所反馈的缴费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核对无误后,将缴费金额及政府补贴金额一并记入个人账户,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三),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核拔补贴资金。第十二条 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首次参保对象,应在申请参保的当月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保局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县政府补贴、省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由村集体提供被补助人名单和补助标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到指导定银行缴费,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乡镇财经所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集体补助表》和缴费票据上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后再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
第十六条 县农保局每年元至2月份,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五),向参保人公布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第四章
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参保人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已参保的男、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九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到龄后,携带《缴费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登记照片两张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第二十一条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对到龄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汇总,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农保局,并填报《新型农保待遇领取人员汇总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县农保局对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上报材料进行复核、认定,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六),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核发《团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证》)。第二十三条 县农保局于每月二十日前,将次月享受养老金人员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七),送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核拔养老保险基金,由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银行要及时将养老金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县财政局社保股、县农保局传送支付回执。参保人员初次领取养老金的,由指定银行开具《银行存折》,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发放到参保个人。
第二十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由村协管员上报县农保局,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待遇领取证》、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死亡证明,到县农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县农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 县农保局要加大对参保人的参保登记、领取待遇年龄等情况的稽核力度,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死亡冒领、以虚假手段骗取养老金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新农保基金的归集和票据填开工作;县审计局要做好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的欺诈行为;县农保局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低保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