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会维权暂行办法_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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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会个案维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指导全省工会组织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在加强宏观参与、源头维护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个案维权的力度,维护职工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具体利益。

第三条工会组织履行个案维护职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协商、调解为主、会员优先、覆盖全体职工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个案维权职责,应当加强上下联系和内部协调,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维权工作格局。个案维权的具体工作由法律保障部门牵头,办公室、组织、经济、宣教、女工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个案维权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案原则,凡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和上级工会转办、交办的案件,各级地方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及基层工会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语、扯皮。

第六条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

为,督促基层工会敢于介入,善于维权,努力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基层工会在经过自身努力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可要求上一级地方或产业工会帮助履行维护职责。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两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在接到基层工会和职工的投诉、举报、报告,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本级工会难以介入或者经努力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可要求上一级工会帮助履行维护职责。

第八条省总工会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履行个案维护职责:

1、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全国总工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第九条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无力维护,可要求上一级工会履行维护职责。

第十条个案维权的范围: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个案维权职责:

1、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等专项协议的;

2、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身份、学历证件的;

3、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5、拒绝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侵犯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

6、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情节恶劣的;

7、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职业危害和重大事故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

8、强迫职工在危险区域或者在危险条件下冒险作业的;

9、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危害女职工身体健康的;

10、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妨碍基层工会依法参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i1、非法撤换工会干部,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造成一定后果的;

12、无故拒缴、拖延工会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工会财产情节严重的;

13、劳动者因加入工会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 的;

14、应当由工会组织参与协商处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个案维权的方式:

1、查清事实,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2、向用人单位下发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改正;

3、提请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4、向司法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

5、向新闻媒体披露案件情况,借助媒体的力量促使问题的解决;

6、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支持、援助基层工会、工会工作人员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7、通过律师等社会法律资源,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第十二条各级工会要加强同政府劳动、民政、信访、司法等部门的协调与联系,推动建立工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合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对个案维权中反映出来的涉及面广的政策性问题,应当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等渠道逐步解决;对职工反映的、需要由政府部门解决的具体问题,应当提出工会的意见及时移交给政府部门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下级工会提请上级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时,应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上级工会就具体事项的事实、理由进行调查,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

2、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递交上级工会对侵权案件的要求、建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3、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者和职工提请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责时。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证据,并承担以下责任:

1、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2、在工会组织介入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做出激化矛盾的行为;

3、协助工会组织就案件的事由进行调查,接受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不提无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在履行具体维护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应当做好登记、调查、取证、协商、处理、报告等工作。使用规范的格式文书,保留有效证据,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对受理的维权案件,承办人员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及时处理解决,结案后向部门负责人、交办案件的工会领导同志或上级工会汇报处理结果;对不符合政策或条件暂不具备,无法解决或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工作人员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认真履行维护职责、给工会组织造成负面影响的,由所在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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