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_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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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

京地税办〔2003〕5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码照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码照片档案的管理,根据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有关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码照片档案,是指本系统内各立档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以数码照相机及其它数码设备直接摄取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图像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数码照片档案归档。

第四条 要做好数码照片档案收集的宣传工作,增强数码照片档案意识,做到重点收集和平时收集相结合。数码图像文件形成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要确保数码照片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根据数码图像的特性,在摄取图像时,数码图像尺寸“宜大不宜小”。

第五条 数码照片档案的归档范围如下:

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的数码照片材料;

二、本单位领导人和外单位领导人物参加本单位的重要公务活动形成的数码照片材料;

三、本单位组织的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数码照片材料;

四、本单位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的数码照片材料;

五、反映本单位创新成果的数码照片材料;

六、反映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奠基仪式、竣工典礼的数码照片材料;

七、本单位、本系统的劳模、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形成的数码照片材料;

八、本单位荣获的市级以上的各种荣誉性奖状、证书、锦旗、礼品等实物的数码照片材料;

九、其他与本单位活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且无须作为法律依据的数码照片材料。

第六条 为了及时收集、整理数码照片档案,原则上应在数码照片档案形成的两周内,按照有关要求,送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 归档的数码图像文件材料应是原件,剪切版和修改版不能作为档案归档。

第八条 数码照片在归档时,必须保证数码图像文件、文字说明齐全完整。接收数码照片档案时,应核对“数码照片资料登记表”,检查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清楚。表内应设置活动主题、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摄影者、图像大小(长、宽像素)、图像格式、文字总说明、图像序号及文字分说明。

第九条 对归档的数码照片档案,形成部门应先进行筛选,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保证重要数码照片档案及时归档。

第十条 保存数码照片档案的档案部门,应备有数码图像文件处理设备及软件、光盘刻录设备,以便对数码图像文件进行检查和整理。

第十一条 数码照片档案的整理:

一、完整的数码照片档案应包括数码图像文件、纸质数码照片和文字说明三部分。

二、数码图像文件,是数码照片档案的最原始的材料,是数码照片档案的重要部分。

三、制作归档的数码照片应与数码图像文件一致,比较清晰,易于辨认。

四、每一组、每一张数码照片都应有简要、准确的文字说明,并能准确概括照片反映的内容。

第十二条 纸质数码照片档案装具与各立档单位使用的照片档案装具混合使用。

第十三条 数码图像文件应按照以下的方法进行整理、保存:

一、将数码图像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保存。采取一式三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备份。

二、不得对归档的数码图像进行技术修改。

三、对原数码图像文件进行重命名,即数码图像文件编号。数码图像编号的排列方法是:数码图像文件所在光盘号(卷号)——数码图像文件号。每卷都从“1”开始,流水顺延,不重、不漏。

四、数码图像文件整理组卷之后,须在光盘上设置盘贴,盘贴内容与盘盒封面内容一致;在盘盒底面设置备考表。

五、光盘贴、盘盒封面和盘盒底面的备考表,其内容与文书档案相同。

第十四条 纸质数码照片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管理:

一、同照片档案合并分类管理。

二、纸质数码照片在照片册中的排列方法。排列时,先按组排列,再按张排列。按张排列,可以按照图像所反映的重要程度或时间的顺序来排列。

三、为固定每张纸质数码照片在照片册中的位置,需对纸质数码照片进行编号。即在照片册内同其它照片统一编制流水号,其格式如下:案卷号——照片号。照片号要填写在纸质数码照片的背面和照片册芯页的照片说明中。

四、纸质数码照片的说明,分为总说明和分说明。总说明是指一组照片的说明,分说明是指每一张照片的说明。

总说明的编写,应包含时间、地点、事由、人物、背景,注明纸质数码照片、摄影者等七方面的要素,概括地揭示出一组照片反映的主要信息。文字简洁、通顺,一般不超过200字。总说明填写在照片册芯页“照片档案总说明”中。

分说明的内容有以下几项:

照片题名:可简要地概括出照片的内容;

照片号:按格式要求填写案卷号——照片号;

底片号:填写本张纸质数码照片的数码图像文件所在的具体位置;

参见号:标注“数码照片”字样。

另与本张或本组照片有联系的其他档案的档案号。

五、为了方便照片的查找,照片案卷内应与其它照片统一编卷内目录。卷内目录的项目有:照片号、照片题名、拍摄时间、照片所在页号、数码图像文件所在盘号、文件号、和备注。一组照片(若干张)可以按一个条目填写,也可按每张照片一个条目填写。一组照片填写的照片号,要体现出起止号。提名要简练,可按照原照片题名著录。照片所在页号,数码图像文件所在位置要清楚。需在备注内注明“数码照片”字样。卷内目录放在卷首,字迹要工整,并使用钢笔(蓝黑色墨水)填写。

六、填写照片册的封面及卷末备考表。一册照片整理完成后,应填写照片册的内封面及备考表。第十五条 对数码照片档案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保护、保管:

一、数码照片档案入库前,档案人员应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数码图像文件安全入库。

二、档案人员制作光盘、纸质数码照片,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操作。

三、保存数码照片档案的库房要干燥、凉爽,严禁烟火,并有较好的防尘措施。按国家标准的要求,保存底片的适宜温湿度为:温度13-15℃,相对湿度35%-45%;保存照片的适宜温湿度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0%-60%。尤其是库房内昼夜温度变化不应大于±3℃,湿度变化不能大于±5%。

四、各立档单位应建立数码照片档案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市局及其所属各单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7-08-06 17:16: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条为了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声像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声像档案的完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声像档案是指以摄录手段记述和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行使职责或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其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专门载体材料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定的档案管理原则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声像档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

得以任何借口

拒不移交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声像档案根据其内容联系,分别属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或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档案部门在收集、整理文书、科技或专业档案的同时,应负责做好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管、统计和提

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1.本机关、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上级机关党政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

3.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人检查下级机关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

4.本机关、单位名称牌匾的照片;

5.本机关、单位举行的重大纪念、庆祝活动形成的声像档案;

6.本机关单位组织的重要文体活动、技术比赛、表演、培训、展览等形成的声

像档案;

7.本机关、单位历届主要领导人及省级以上模范、标兵的照片;

8.本机关、单位荣获的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的照

片;

9.本机关、单位重大科技发明,荣获地、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课题,名优产品

形成的声像档案;

10.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过的重大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的现

场照片、录像带;

11.本机关、单位驻地变化和基建工程的基地原貌、奠基竣工落成交付使用形

成的声像档案;

12.本机关、单位在涉外活动中(包括出国考察、参观、访问等)形成的声像

档案;

13.外宾来本机关、单位参观、访问、考察、洽谈等活动形成的声像档案;

14.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英雄、模范人物来本机关、单位讲学、报告时形成的声像档案;

15.本机关、单位举行的重大学术活动和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或

被授予荣誉称号所形成的声像档案;

16.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

第六条声像档案的归档时间和要求

1.属于归档范围的声像档案,必须由摄录人员或承办单位在摄录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并于三个月之内向机关、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2.归档的声像档案必须图像完整、声音清晰,必须是原版、原件,并附上文字说明;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

第七条声像档案的整理

1.首先应根据其载体形式,分为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磁盘档案等几大

类。

2.照片档案的整理

(1)照片的整理

一般先按“问题—年度”分类。分类应前后一致,不可随意变动。分类之后,就要对每一类照片进行排列、编号。排列可以按时间顺序,并接排列顺序编照片流水号。编写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文字说明,一组联系密切的应加总说明,一般不超过200字。尔后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封面,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可自行印制,项目一般包括案卷号、题名、责任者、摄录时间等。大照片或转机摄影照片可另外存放。

(2)底片的整理

底片可单独整理,底片与照片的分类要一致。并按归档时间顺序排列,编底片流水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底片乳剂面片边处,并放入底片袋保管,在底片袋的右上方编制底片流水号,并依序插入底片册中或与照片一同存放。

3、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

录音、录像档案一般按其反映的内容分类,同一类的按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数量少的也可以不分类,直接技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在盒套内放入内目录,标明卷号、录制的比月、地点、对象、中心内容、责任者及播放所需时间,并在脊背上贴上标签,标明卷号、时间、中心内容等。

4.磁盘档案的整理

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并在盒套侧面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存盘内容等。

第八条声像档案的保管

1.存放声像档案的库房、装具应做到防光、防盗、防磁、防尘、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高温等,库房温度应保持14-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6O%。录音、录像档案要远离发动机、变压器、高音喇叭、话筒、电视机等能产生磁场的设备。

2.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对长期保存且不常用的录音、录像档案每隔半年重绕一次,对多次使用和已污损的要及时修补、复制。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冲洗、翻拍(录)、消磁、涂改。

3.机关、单位声像档案数量较少,保管条件差的,可移交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工作,按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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