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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使用
1、寡妇能够在继承丈夫遗产后带遗产改嫁
所谓寡妇带产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后,女方带着她所继承的遗产,再嫁他人。我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而且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基于封建宗法思想,认为寡妇改嫁又带产是家破人亡,大逆不道,常常出面干涉,横加阻拦。他们认为,寡妇既已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就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这种行为和思想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应该加以反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既适用于未婚男女,也适用于已婚丧偶的男女。丈夫丧妻可以另娶,妻子丧夫也可以另嫁。寡妇再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是行使继承权,带产改嫁是行使所有权,这三种权利都是寡妇依法所享有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丧偶的农村妇女还有土地承包权吗?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3、用别人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引起纠纷如何处理? 某村将二块宅基地批给甲建房,因总面积超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甲无法为二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乙(二人系兄弟)合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做于乙之名下,后甲以乙之名义在土管部门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地块上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做于乙之名下,若干年后,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欺隐瞒实情、骗取行政机关审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实施起限无效,故该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民法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4、丈夫私自担保,妻子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