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凸显七大疑难问题[推荐]_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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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凸显七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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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税企之间围绕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管理方式、预缴征收率等事项纷争不断,今年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发布后,虽然解决了不少争议问题,但仍有一些执行问题让很多建筑业纳税人以及基层税务征管人员为之困惑。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凸显七大疑难问题

争议一:地方政府项目所在地征税的冲动与建筑企业汇总纳税的争议

2009年以来,建筑业税企争议的主要源头是地方政府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系列文件,特别是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第一条第四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向建筑业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总局所得税司2009年4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答网友提问时也强调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此规定继续执行。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流动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大中型建筑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能生存下去。而且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定资质,因此只能以总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建筑业税企争议,反映了以国税发[2008]28号为主导的总分机构系列文件存在局限性,不能有效解决建筑业跨地区经营税收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是否一定要适用国税发[2008]28号以及配套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函

[2009]221号呢?

解决此争议惟有釜底抽薪,规定建筑业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函[2009]221号等相关文件,代之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国税发[1995]227号、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由此大多争议可迎刃而解。

争议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争议

国税函[2009]156号文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到项目所在地报验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

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以及三地的三至六个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处理。《外管

证》是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范的内容,其作用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报验登记问题。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被要求到总机构开具《外管证》实无必要。即使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也应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关于《外管证》的规定。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争议三:项目部按0.2%预分所得税,如数额较大,而总机构亏损,总机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争议

既然规定了企业预分所得税,就应有畅通的退税渠道。目前形势下,向没有得到税收的总机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是不容易被总机构管理部门所能接受的。总机构退税往往被搁置。

对此问题,《安徽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入库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企业预缴税款的原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项目部征的税由项目部退税,这一规定比较合理,可以借鉴,也是未来解决此争议的途径。

争议四:项目部预分0.2%是多还是少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大型建筑企业认为预缴的多,而地方政府认为征收的少。预分所得税0.2%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相违背的,但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来自地方政府税源管理方面的压力,这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奕最好的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156号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建筑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应执行这个规定。

争议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认定的争议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认定为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税企之间经常为此争执。

为解决二级机构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全国国地税征管系统正式应用了总分机构平台管理软件,这也是目前税务局征管软件的补充和完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一次强调了总分机构平台软件应用的重要性,目的就是解决总分机构的认定问题。以后分支机构只有录入到总分机构平台上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才能汇总到总机构缴税。

争议六:国税函[1995]227号、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时间的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9号文件出台后,其执行时间是税企之间、地区之间争议主要问题。

一些企业和地区理解为: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而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中,所得税司解释是:“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国税函[2010]39号文与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最大不同是不论项目部有无《外管证》,都要汇总到总机构纳税。以前按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对项目部征收的所得税被要求

退还纳税人,这是项目地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很难接受的。况且国税函[2010]39号文件向前追溯两年,地方财政压力过大。

2008和2009年度,由于政策不明,企业已经在项目地缴纳了一定的所得税。为更好地解决争议,减少矛盾,允许在总机构抵扣全部或抵扣外地项目部收入对应的那一部分所得税,才是最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这也是大多省市的做法。

争议七:建筑企业所得税大多实行核定征收,如有分包业务如何征税争议

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如何确定?有的税务机关按全部收入计算,有的按扣除分包工程款后,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会计核算上一般是将分包工程视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业务,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分包发生的收支均不计入本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核定征收所得税应以企业实际取得的,即扣除分包后的收入计算。

解决此争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一个规定可做参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按此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当前,建筑业所得税争议主要是由税源管理引发的,以对相关政策理解岐义为表象的综合性问题。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出台后,建筑企业、税务机关、地方政府暂时稳定了一下,随着对文件执行和理解的不断深入,税企之间都在挖掘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解释,一些地区相继出台有利于本地的解释和政策,建筑业所得税还存在争议扩大化的可能。我们期待建筑业税收政策继续完善。(文陈孝丽)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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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全面考核投资控制效果好坏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在此阶段,严格把关,依据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分阶段竣工工程的结算。笔者从建设方造价管理人员的角度,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一些看法。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1.收集涉及竣工结算的合约类资料

具体收集涉及结算的合约类资料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总承包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及分包合同、材料采购供应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格逐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资料(软件版电子文件)等,这些文件均需核实为最终版。

2.汇总整理竣工结算需要的图纸类资料

汇总竣工结算所涉及的图纸及洽商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价资料应包括:业主招标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建设单位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证书,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现场签证单或现场有关材料认价资料等,这些图纸、资料也需建设方、监理、总承包三方签字版。

3.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1.结算的前提是: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所以,送审资料首页必须有:建设方签字、完成所有工程、可结算的结算通知书。2.工程结算书:含汇总表、工程合同结算价格及其调整部分、洽商变更部分、现场签证单部分、主要材料(例如钢筋、商品混凝土)、现场认价单等价格调整部分、其他价格调整等。3.工程结算书应当具备一定的完整性与时效性:在实际竣工结算审核中,送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必须的签认,甚至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边追加结算金额的“拉抽屉”行为屡见不鲜。为此,确定送审资料的签认权限、资料报送关门期限,必须在结算审核前期在建设方与总承包方之间明确约定。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中期工作

1.核对合同施工范围,初步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前提,结合实地考察,依据招标文件,总、分包施工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的总承包施工范围相关条款,核查总承包工程施工结算范围。认真核查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商、隐蔽签证及现场签证,仔细分析竣工结算资料,核实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的要求,已报送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对于未完工程或未做的工作内容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其次,根据送审结算资料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核变更、洽商、认价的真实、有效性。例如: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缺号;现场签证前后是否有重复;现场认价是否标注材料规格、材质、型号、价格组成,有无加盖公章;竣工图除加盖竣工图章外是否有建设方人员签认等。

2.核对合同有关条款,全面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理、准确性

首先,建设方审核人员应在熟悉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吃透总承包施工合同,熟悉送审工程的合同形式、计价方式、结算原则、价差调整方式、总、分包形式,在明确工程施工范围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结算价格审核。已招标项目可参照招标项目中标工程量清单就工程量、综合单价、费率、价格调整、分包项目等重点审核。1)工程量审核方面: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需对工程量进行重点抽查审核法,在超出合同约定调整范围之外双方协商调整图差或量差。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需对工程量全面逐项审核法,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错算,注意计算工程量的尺寸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综合单价审核方面:要熟悉每个清单项目包括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套用的一个或几个定额,注意定额项目本身包含的工作内容,在某些定额项目中已包含了一些表面似乎没有的项目。3)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各地不一,具体计算时应当按当地的现行规定执行,主要注意审查费用定额是否区分工程性质土建、装饰、安装、修缮等,再重点审查所使用费率与工程类别、造价部门有关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是否相符,最后审查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取费基数是否正确,是否提高取费等级现象。计费基数和工程造价计算程序是否正确。4)价格价差方面:由于建筑产品的庞大性、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建筑材料具有多样性且材料价格随时间(特别是季节)变化的明显性,这就要求审核人员除了要掌握建筑材料的一些新变化、新动态、新趋势外,还要深入到建筑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价格,在依据合同约定材料调价原则、已有现场认价单的前提下,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调整暂估价价差,是否按合同规定计算材料差价,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将建设单位委托购买的材料列入工程结算。5)分包项目方面:依据合同总分包约定,将分包项目相关造价按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项分别按整项或分项

原则从已报送结算价格中分别扣除,总承包方记取的总包管理或配合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计价基数是否与已分段结算的分包价格一致。

其次,审查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除了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甄别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之外,亦采取与合同结算价格类似的项、量、价、费的全面审核法。同时,还要注意各个洽商变更、签证是否已含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畴之内,其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是否只计算增项金额,未计算减项费用,增项费用是否需从原合同金额中扣除等。

三、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后期工作

在进行以上审核后,可以对结算资料各项乘积、小计、合计进行算术性审核。对一些人为的小数点输入性错误、单位换算错误、遗漏优惠费率等可在审核结算文件中一一纠偏。同时,对于结算前期、中期缺乏依据的结算资料可采取依据合同、现场考察、三方确认、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或核减。还要明确变更、洽商、签证费用的责任归属问题,是否涉及总承包与其他各分包单位责任扣款等。最后,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分几期建设或能够收集到工程用途、结构形式、建筑标准等相近、相似的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可在总结、分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整理单方造价指标进行重点项目对比分析审核。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图纸深度适中,招标阶段合同条款齐全、严密、不留活口,施工过程签证管理严格,竣工结算方能顺利、有效、合理完成。

(文/汤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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