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结算须知_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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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结算须知
各位参保职工:
我市生育保险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可以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为方便参保职工办理结算,了解办理结算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特制定以下须知:
一、生育登记
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携带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可以携带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登记。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不进行登记。
二、出院结算
参保职工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剖宫产证明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结算。
定点医院医保办应核实参保职工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和剖宫产证明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留存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打印结算单,于结算次日10日内持结算单和留存的参保职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拨付。
三、门诊结算
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病历、门诊发票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结算。
定点医院医保办应该核实参保职工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留存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打印结算单,于结算次月10日内持结算单和留存的参保职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拨付。
四、不予结算的情形
(一)参保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暂不予结算,待用人单位整体补缴后,予以结算;
(三)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用事故的费用;
(四)不能提供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的;
(五)不能提供费用原始票据的;
(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五、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的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定点医院上传的结算信息和提报的参保职工材料后,向定点医院拨付费用,并将符合规定的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打到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会保障卡需到所属银行激活磁条账户)。没有社会保障卡的,由参保职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一家国有银行开立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填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详细信息填报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打到该银行账户中。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