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_采矿权抵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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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
办理机构:国土局
1、市局意见
2、主管部门意见
3、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4、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
5、采矿权抵押合同(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6.抵押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7、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
8、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地环保证金交款证明)
9、矿区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采矿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申诉途径:备案过程中,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采矿权抵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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