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_三违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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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现象责任追究规定
为规避加油站风险,加强加油站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提升中国石化品牌知名度,有序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加油站发生的“三违”现象,特制定本责任追究规定。
一、加油站易发生的违规行为
(一)油品数量违规
一是加油站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更换加油机芯片、调整加油机精度。
二是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计量超差、账实不符、隐瞒损耗。
三是加油员不归零加油,克扣顾客。四是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
五是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未检尺计量(卸油前空容量确认)、未经站长工艺流程复核进行油品接卸。
六是卸油(气)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计量油罐车油高、水高、油温(密度)。
(二)油品质量违规
一是油库出库油品质量不合格。
二是罐车司机私自调换油品。
三是加油站接卸油品前未进行油品外观检测、汽油未进行甲乙醇检测。
四是未按照规定如实测量油罐车水高、储罐卸油前、后水高、交接班测量地罐水高并记录。五是接卸油品时收油罐同时加油。
六是不按规定雨(雪)后测量油罐水高,水位超过 50mm 时未排除水杂。
七是不按规定地罐卸油后必须稳油至少 15 分钟进行加油。
八是换季时不按规定将地罐余油降至最低,即变更储存油品牌号。
九是储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油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验合格进行销售。
十是油品质量抽检未按照规范流程要求,未认真核对抽检单上油品的品名牌号、执行标准等有关信息是否正确,未对抽检油品及时进行留样(并送达油库质检室)。
十一是加油站发生(发现)油品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立即停发并逐级汇报,未及时启动质量事件应急预案,将影响降至最低。
(三)安全管理违规
一是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岗饮酒,在爆炸危险区域接打手机、使用非防爆照明器材和非防爆电器。
二是加油(气)站卸油(气)作业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无人监护。
三是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和进行各类油品装卸作业。
四是使用加油枪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易燃油品。
五是擅自关闭视频监控系统或切断 110 紧急报警系统,故意删除视频监控文件及无故改变视频监控防区。六是加油(气)站改造及检维修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作业手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就进行施工作业。
七是未按照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和现场无监护人进行用火、临时用电、高处、进入受限空间和破土作业。
八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对气体进行检测分析,进行用火和进罐作业。
九是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检修作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使用移动电动工具。
十是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合格就直接投入使用。十一是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
十二是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十三是油罐、罩棚、配电等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四)资金管理违规
一是油品或非油品货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笼,挪用、占用货款。
二是加油站资金上缴环节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损失。
(五)发票管理违规
一是销售便利店商品虚开发票。
二是倒卖发票牟取私利。三是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加油卡管理违规
一是违规套取加油卡现金。
二是利用加油卡套取积分奖品。
三是截留促销商品牟利。
(七)便利店经营违规
一是未按照便利店系统价格销售,套取差价。
二是便利店私自进货。
三是便利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是便利店销售过期商品。
五是便利店商品帐实不符,盘点制度未落实。
六是便利店内商品未经 POS 机销售(未安装 POS 机的除外)。
二、加油站管理事件(事故)等级划分
加油站管理事件(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社会影响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1.内部违规事件: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乌兰察布分公司管理部门发现,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及企业经济损失。
2.一般事件(事故):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内蒙公司管理部门发现,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企业未产生经济损失或较小。
3.严重事件(事故):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地市级媒体曝光,在省内造成一定影响,或虽未被媒体曝光,但性质恶劣,或造成人员伤害及企业经济损失较大。4.重大事件(事故):在加油站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被省级媒体曝光,在国内造成一定影响,或虽未被媒体曝光,但性质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及企业经济损失巨大。
三、强化责任追究
(一)加油站管理责任划分
加油站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加油站长、当班员工或在加油站现场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负责加油站经营和管理的管理部门(片区经理)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监管责任:是指负责加油站管理的监管人员(指:督查队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现场监管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4.分管领导责任:是指负责加油站经营和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领导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加油站事件(事故)的发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1.在加油站发生内部违规事件: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处以 200-500 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并处以 500-1000 元罚款。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在加油站发生一般事件(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500-1000 元罚款。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并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给予地市公司主管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处以 200-500 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并处以 500-1000 元罚款。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在加油站发生严重事件(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地市公司主管责任人和相关监管责任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给予地市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加油站发生重大事件(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地市公司主管责任人和相关监管责任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地市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责任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给予地市公司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从轻或从重处罚条件。
1.从轻处罚条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挽回影响,由于主动、及时反映问题,而未造成重要影响,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从重处罚条件:隐瞒不报、谎报、漏报事件(事故),隐瞒事实真相,阻碍事件(事故)调查,在 6 个月内连续发生同类事件(事故),被上级公司检查发现或经员工举报属实的内部违规事件。
四、其他
(一)加油站内发生上述事件(事故),由零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公司 HSE 委员会处理。
(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三)本通知由乌兰察布分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