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置换房产纠纷_宅基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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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状告儿媳索要拆迁置换房
一、案情简介。
由于平房拆迁置换,李某夫妻的房子由一套换成了两套,老两口为此赠与儿子一家一套。不久后,儿子儿媳协议离婚,老两口决定撤销赠与,收回该房,遭到儿媳拒绝。李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农民李某于1993年取得本区某村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在该处建房。李某夫妇及其儿子李某某儿媳张某的户籍原均在该处。2006年7月,李某夫妇将户口迁入其他村内。因国家项目征地撤村,上述房屋面临拆迁。2010年11月22日,李某授权李某某、张某与乡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有了将房屋赠与两人的意思表示。经协议确定,上述宅基地涉及的拆迁面积为178平方米,应还迁面积为178平方米。据此协议,李某某夫妇分别于同日与乡政府签订还迁楼选定房屋协议,选定了两套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其中一套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另一套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由李某夫妇及其儿子儿媳各居住一套。今年2月21日,李某某夫妇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居住的上述96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董某所有。但据李某夫妇称,他们虽然于2010年底将该套房屋赠与了儿子儿媳,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如今,李某夫妇决定撤销对二人的赠与。
二、案例分析。李某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在宅基地上建房,因而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即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时,李某口头授权李某某、张某选房,并表示将房屋赠与两人。李某与李某某、张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李某口头表示将宅基地置换房赠与李某某夫妻两人,李某某、张某也住进了该安置房,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某某、张某应当将该置换房返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