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规划〔〕120号_国家安监总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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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 为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的项目。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在竣工验收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质量、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4.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二、职责分工 5.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局)及其管理单位的项目,按下列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1)中央政府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项目,由省级局对竣工验收申报进行审核,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

(2)中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按下列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1)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验收;

(2)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安全监管总局。

三、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7.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3)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7)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8.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3)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5)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6)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7)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8)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四、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9. 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10.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省级局及其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12. 竣工验收的组织。

(1)各省级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验收权限,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中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中央政府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竣工验收申报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13.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14. 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15.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五、附则

16.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和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1)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运行;

(2)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

(3)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4)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17. 各省级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18.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19.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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