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_解读国税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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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即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56条又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主要依据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则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且作出罚款、罚金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相比,范围大大缩小,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国税函(1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国家税务总局2007-12-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出......

国税函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

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成文日期:2009-12-3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税函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成文日期:2011-03-0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国税函〔〕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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