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混管理办法_商混站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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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在商品混凝土供应方面制定如下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的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商混供应前的控制
第四条
项目部在选定商混供应商时,应充分、综合考虑商混的运距、交通条件、原材产地、生产能力、产品价格等问题。选定最优合格供应商。第五条
项目部在选定供应商后应立即组织监理单位、工程部、物设部、试验室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原材进行抽检、验收工作。第六条
选定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场地应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区管理。严格执行先检后用制度。第七条
选定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并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质审查,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项目部提供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混凝土理论配合比试验报告等资料。第九条
签订商混供应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止时间和其它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商混供应中的控制
第十条:项目部自身控制制度
1、使用商品混凝土前,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等设施。
2、使用商混前,应提前一天上报混凝土需用计划,经单位审核后及时报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如单批次商混使用量大于300方、则计划提前时间为3天,做到统一协调安排。
3、商混计划的要求(1)时间、地点要明确;(2)砼标号、塌落度及有无特殊要求要讲清楚;(3)浇筑部位和混凝土用量要讲清楚;(4)是否需要辅助机械租赁进行浇筑。
4、补方在砼浇筑过程中适当时候及时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调度室。
5、在商混浇筑过程中做到振捣密实、浇筑后养护到位。
6、商混浇筑过程中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调度室。要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发料、不拖车、不压车。浇筑大方量混凝土时最好要求商混站有驻场人员,协调混凝土。
7、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项目部应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标记、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监理单位、项目部试验人员必须对入场混凝土进行抽查,发现砼坍落度等指标与配合比要求不合适时及时与拌和站试验室联系,以便及时调整坍落度不符合浇筑要求的一律退回。
8、浇筑工程中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对商混进行抽检、做好混凝土试块。
9、试验员、监理单位每月不定时对商混站原材料抽样送检、要求商混站提供相对应的原材检测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厂家出厂报告。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
1、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等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合格的商砼产品。
2、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3、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做到定人定岗制度、并每月向项目部提交当月的计量仪器的检查和校正记录。
4、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要保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使浇筑工作不间断并使混凝土运到浇筑地点时仍保持均匀性和规定的坍落度。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调度室应指挥、控制搅拌楼生产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运输节奏,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保证产品按时、连续、适量送达施工现场。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5、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当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内容包括: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生产配合比。
6、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供应能力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人员、运输车辆等方面适时调整,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7、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8、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除按规定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外,还须对混凝土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承担。
9、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四章 商混供应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1、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
2、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若因不按时提供混凝土(特殊情况除外)造成施工单位等待时间过长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承担施工单位的相关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