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_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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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寿险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版本)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寿险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寿险市场经营活动,反对和制止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吉林省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会员公司同意,成立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人员构成凡加入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并从事寿险业务的省级保险分公司分管寿险业务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委员。入会不足一年的公司和部分因工作调动需要更替委员的公司,推荐一名同等资质的候选人,由委员会审议补选为委员。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由各省级分公司分管寿险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任期四年.委员会在行业协会常设办公室受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作范围
(一)制定和签署《吉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吉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服务规范》,坚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促进业务发展,规范寿险业务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
(三)对《吉林省寿险业自律公约》、《吉林省人寿保险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处罚决定。问题严重的上报吉林保监局。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对影响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并向吉林保监局提出建议。
第五条 会议制度
(一)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各会员单位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在遇有重要问题时,有权向主任委员建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每次会议均需如实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印发会员单位。
(四)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落实情况由常设办公室汇总追踪,同时报予委员会主任及协会相关领导。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23日起实施。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
成员(补选)名单
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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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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