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电子卡购买火工品管理办法_公司电子签名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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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电子卡购买火工品管理办法

一、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 员:供应公司、通防地测部、武装保卫部负责人 具体负责恒源公司火工品采购、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为提高办证效率,恒源供应公司在总仓库设2名专人为各矿代办火工品购买证和运输证(电子卡),并负责火工品单位卡的及时、安全传递。

三、为保证火工品的及时供应,各矿要安排专人负责火工品计划的上报,专人负责与总仓库代办人员的工作联系。

四、各矿要协调进货时间,一般三天为一进货周期,以便单位卡按公安部门要求时限及时传递。在工作日内,各矿应提前一天上报火工品需求计划,上报火工品需求计划需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后于上午10:00前电传至总仓库火工品代办室,传真号码是0561-6872022。如遇双休日和节假日,要提前到工作日上报。

五、购买申请表原件定期送总仓库代办室,由总仓库代办室集中交公安部门。

六、火工品到矿后仍由通风区专职人员对所供火工品进行验收,并在手持机上录入数据。

七、各矿对实行电子信息管理所需的各项设备(手持机、单位卡、人员卡)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以避免设备损坏。人员卡要统一保管,只有使用时才将卡交于本人使用,使用完毕后收回,以免丢失、损坏等。

八、如矿进行停产检修,应在停产检修前,由矿派人将未上报的电子单位卡数据即时报给开证人,以防电子单位卡被锁。

九、在使用中如发现电子信息(手持机、卡)出现错误,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严禁个人或非专业人员擅自改动设备。各矿通风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公安部门、开证人出现的各种电子信息问题。

十、各矿要继续执行井下手写台帐制度,以便电子信息出错时加以核对。

十一、各矿爆破员和库管员进行人事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人员的信息报淮海公安分局,以便对人员卡进行变更、注销或建立。

十二、各单位必须详细制定出手持机、卡的操作管理流程,做到机、卡的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责任到人,明确职责。矿分管火工品的领导要定期检查运行情况。

十三、由于使用单位在单位卡、人员卡、手持机的操作使用过程中误操作、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死机需专门解锁而影响供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负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含托管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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