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_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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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二十三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一)工会固定资产由工会财务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二)购入固定资产时,事先要有计划,并经工会主席批准,严格执行比质比价的采购程序,购进时严格验收入库手续;主管工会资产的会计、保管要及时按类别编号、登记并上账,上账时要写清金额、数量、型号和规格,不得乱记账卡;建立健全领用归还手续,借出手续要写清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并有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归还时,保管人员要仔细核对所借物品的规格、型号及完好性,方可签字注销。

(三)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人员报工会主席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四)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库存物品管理。

(一)工会库存物品均采用一次摊销法。

(二)库存物品按类别、品名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出、入库单逐笔核算。

(三)每年对库存物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工会主席同意批准后及时处理。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

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五条对于领用后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备查登记薄进行管理,明确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第五章负 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应付个人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补助各分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公司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

(二)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指公司工会应付各分工会的各

项补助。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投资基金指公司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后备金指公司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

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七章收 入

第三十七条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公司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第三十九条公司工会和各分工会要扎扎实实做好经费或会员会费收缴工作,做到职工人数清,工资总额清。

第四十条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公司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回拨各子公司工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会费按会员个人月工资收入的0.5%收缴会员,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会费。

第八章支 出

第四十三条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

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各分工会经费不足给予各分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文化宫、俱乐部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四条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第四十五条公司工会各部发生费用支出,需在月初提出开支计划,经工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承办。然后持相关手续在财务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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