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停工_十八项反措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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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出现以下违章行为,应责令停工处理。
(一)开工申请报告未经发包方批准组织施工的;
(二)应办理作业许可票而未办的;
(三)有尘毒危害作业现场未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
(四)违反临时用电下列规定的: 1.临时用电线路绝缘层裸露金属导体的;
2.直接将用电设备电源线头插入插座使用的,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3.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无各自的电源开关;2台或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的;
4.临时用电线路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未设防护套管的;
5.行灯电源电压超过36V,灯泡外部无金属保护罩的。在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大于24V 的;
(五)脚手架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六)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而未使用的,或应装设防护网而未装的;
(七)井控装置安装后未试压的;
(八)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装置的;
(九)拆除或损坏现场HSE防护设施的;
(十)钻修井作业未设置污染物排放设施,或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十一)施工作业不在指定地点取土和砂石料,车辆、机具在油田作业区域不按指定线路行驶的;
(十二)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或项目设计发生更改后未按第十九条执行的。
(十三)管沟挖掘深度≥1.2米防护措施违反下列规范要求的:
1.未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2.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休息; 3.作业现场未设置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逃生设施;
4.未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措施; 5.挖掘深度超过≥6米,未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十八项停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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