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实施办法_大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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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实施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院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院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扎实推进我院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注重实效、立足校本、全员参与、整体提升的原则,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提高教师参训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教师终生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形成教师培训的长效机制,完善教师培训的考核评估制度,秉承培训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为学院发展服务、为教师发展服务的理念,突出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的提升,全面提高我院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我院教育改革和教育质量的跨越发展。
二、培训原则
1.面向全员,突出重点
我院的培训工作面向全体教师,为所有教师提供培训机会,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利。同时,突出重点,侧重于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使之成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2.以院为本,以人为本
坚持以院为本的原则,从学院的实际出发,坚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以学院发展为本,立足自己,实现培训后能提高素质,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教师的实际出发,帮助教师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学院目标中要体现差异性,有利调动教师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参与,自我创新。
3.科学计划,按需培训
系(部)要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发展的近期需要和长远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年度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合理选择培训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实效,避免盲目培训、重复培训和劣质培训。
三、培训类型
(一)校内培训 1.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具体办法详见《学院新教师岗前培训方案》)。
2.教学实践培训
新入职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方式进行教学实践的培训。主要在高级职务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熟悉教学过程及其各个教学环节,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参加教学实践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3.校内其他类型培训
由学院教辅部门和各教学系部组织的各种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培训、教育教学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培训、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课程建设和课程理论培训、教学主题交流研讨、教学观摩研讨等。
(二)校外培训 1.学历进修学院的发展要求提升教师的学历水平,对原有不具备研究生学历的教师,鼓励其以在职或脱产形式攻读研究生,积极进行学历进修(具体办法详见《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组织教师参加省级、国家级的各种实训基地实践锻炼等进修班,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3.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访问学习培训
承担科研任务和课题的教师,可根据需要,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4.各类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参观学习活动
各教辅、教学部门应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相应业务骨干参加校际间学术交流、具有较高质量的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相关专业的参观活动等。
(三)网络培训
学院组织选派相关教师参加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计划进行的直播、在线、公益等各种网络课程的学习及学院教学、教辅部门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的需要向教师推荐学习的网络课程。
四、形式与内容
(一)教师专业培训指:教师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技术有关的培训。
(二)各系部教师培训,应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的形式和内容。
(三)新进教师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采用以下形式:1.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2.岗位培训。新进青年教师必须接受一名本专业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进行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指导教师由所在系部确定。
(四)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培训以拓展专业技术和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及实践能力。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1.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2.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3.连续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4.每学年至少应参加1次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校外培训,参加不少于2次的校内教学观摩研讨活动或教学主题交流研讨活动。
(五)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和技术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1.每学年应参加1次以上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践技能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2.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为内容的高级研修班。
3.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培训。4.连续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至少半年的脱产培训。5.应积极参与青年教师的教学实践指导培训,任职期间应担任指导教师指导至少1名青年教师完成教学实践培训工作,每学年应主持1次院级的教学研究活动。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培训经费由学院统一安排。学院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计划项目,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
(二)培训经费的使用
人事处、财务处根据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对培训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培训项目完成后由培训人员到人事处、财务处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六、管理与考核
(一)培训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人事处负责全院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各系部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二)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系部不得擅自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所在系部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在培训期间,不得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系部和人事处同意后才可调整。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
(三)各系部应加强与培训教师的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四)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教师,原则上不能申请脱产攻读学位;不满一年的教师,不能申请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五)培训考核1.参加不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完成培训各项要求的情况确定。
2.对按计划应参加培训而不服从安排的教师,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对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培训的教师,在下一届聘任中,降低一个档次聘任;对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结果不合格、或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教师,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参加离校培训的教师,离校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和人事处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在培训期满5个工作日之内回校向所在系部和人事处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规定停发工资,不再享受学院有关福利待遇,并按劳动纪律处理。
(七)培训材料的归档。外出培训教师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提交培训总结,并在系(或教研室)或一定范围内做相关的学术报告,并将本人的考试或考核成绩、进修总结及相关学习证明材料送交人事处存档(系部组织的校外培训,由系部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并送交人事处存档)。
(八)人事处要积极统计各类教师的校外培训情况,并把参训情况反馈给系部,作为对教师教学考核、晋升技术职务、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并加强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保障条件
1.学院设立培训专项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2.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的教师,各教学、教辅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教学工作量给予适当减免。3.教师在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