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太子奶集团破产重整的点评_太子奶案例分析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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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太子奶集团破产重整的点评
王拓 09120349
相关事实:(来自百度文库,人民日报,南华早报等)
湖南太子奶集团是我国最大的发酵型乳酸菌奶饮料科、工、贸集团。前身是1996成立的株洲太子奶厂,李途纯是发起人和首任厂长。2000年,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实现股份制改造,株洲太子牛奶厂等近十家国内有影响的企业实现了强强联合,李途纯任董事长。
2001年8月28日,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2002年7月,太子奶北京密云开发区生产基地一期正式投产;2002年底,太子奶集团总部在北京正式成立。太子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04年10月,我国目前最大的活性乳酸菌发酵奶基地—昆山太子奶基地奠基。一举奠定了国内乳酸菌奶饮料行业的龙头地位。
2006年11月,湖南太子奶集团更名为中外合资“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成功从摩根、英联、高盛投资机构私募7个亿人民币,签订了对赌协议,然而最终未能上市。
2007年9月,太子奶集团获得以花旗银行为首的国际六大财团5亿元人民币无抵押无担保的低息三年期信用贷款。借助这一大笔资金,太子奶创出了辉煌的业绩,销售额超过16亿。
然而,从2008年初,一切发生了变化。年初由于冰雪灾害,供货出现了问题,太子奶的资金回笼出现了问题。之后由于各种问题,资金链陷入断裂的危险。政府出资1亿也没能成功稳住局势,有关太子奶资产重组的消息不断传出,成为了各界争议的焦点。
2010年,有媒体爆出消息称,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被湖南省株洲市警方带走调查,紧接着根据《南华早报》援引的开曼群岛法院文件报道,公众得知太子奶集团已进入临时清盘程序,欠花旗等银行人民币30亿多元。
最终,中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交申请对太子奶进行清算,当地法院于4月12日开庭,判决决定委任香港保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太子奶的临时清盘人,对太子奶的资产进行清算。
对此,太子奶集团曾发布声明,认为这一破产令对其资产并没有任何影响,因为自己的资产都在国内,应该由国内法院管辖,开曼群岛并没有管辖权。之后,虽从2008年起在李途纯的强烈制止下,政府一度帮助其自主重整,最终,自主重整由于李途纯不愿意方正集团要求的破产清算而陷入死局。
太子奶由于严重的资不抵债,无法经营,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辗转两年多,在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留的催化作用下,太子奶破产**愈演愈烈。
2010年7月,株洲中院受理了由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陈辉跃等5方债权人所提出的对太子奶集团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太子奶集团对到期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由于“太子奶”仍是知名品牌,拥有成熟的市场营销网络、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备重整价值。最终,法院裁定太子奶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竞选选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
至今,太子奶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2010年底,管理人申明将在次年三月制定计划。但是由于太子奶集团旗下五个地区的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重整需要一个一个地由股东申请,各地的法院难以达成一致。由于太子奶情况实属复杂,延期到2011年4月23日才最终提交了重整草案。草案是否能通过还是一个谜团,如果不能通过,太子奶集团的破产重整是否能走到最后还是一个谜团。
日前株洲中院正针对这以草案在业内广泛的征求意见,在最终结果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相关的法律分析:
太子奶何以从当年实力雄厚的乳酸菌奶饮料行业龙头老大到如今深陷异国破产清算,其中的种种值得深思。现在就上述案例做如下的分析:
1、关于太子奶破产的管辖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开曼群岛的破产令,由于企业的控股公司当时是在此处注册的,由何地管辖不应该看中国的法律,而应该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而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开曼群岛大法院具有管辖权。
2、对于破产的申请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公司法》中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进行破产也做了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株洲太子奶集团资产并没有进行很明确的清算,因为这一个漏洞到底有多大没人敢去承担,但对于其对花旗银行等欠下的26亿人民币没有清偿能力已经很明确,已经资不抵债,因此其债务人有权对其申请破产。
3、关于破产重整。我国实行的是破产前置主义,即对与有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先和解重整,最后在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是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指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出现破产原因但有希望再生的企业,通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避免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程序。
现代的破产法保护的已经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利益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太子奶集团,虽然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资不抵债的问题,但由于这一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的名气,而且集团的很多生产线和设备仍旧可以使用,并且考虑到这是一个中国乳制品的一个龙头行业,裁定对太子奶集团进行破产重整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保护,“破产”是什么?不再是以前单纯意义上的破产了,破产只是一个手段,保护才是根本目的。这样一来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利于保护太子奶这一品牌的长远发展,维护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4、关于涉外破产。这是我国第一起“跨境破产重整案”,并且涉及到“外资投行对赌”和“政府救企模式创新”等问题,不是一个简单而单纯的破产重整就可以解决的。对于一开始开曼群岛大法院对太子奶的破产令,中国法院是否接受成为了太子奶走向的关键。毕竟我国还没有跨国破产的先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关于涉外破产的规定,对外国法院多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虽然有这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是很复杂的。首先,虽然众多学着对于开曼群岛法院的管辖持承认肯定的意见,但仍然是存在争议的。其次,太子奶集团仅有控股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而其真正的公司和资产都是在中国领域内,且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开曼群岛大法院的破产令是否会被我国承认和执行,以及是否对中国领域内的太子奶集团具有效力仍有很大的争议。
5、关于重整的管理人。《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重整的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管下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在太子奶集团的破产重整中,株洲政府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关于破产重整的好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这一期间为重整期间。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使用,并且,债务人或者是管理人为了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担保。而且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要求投资利益分配,董事、监事、企业高管不经法院同意也不得擅自转让所持有的债务人的股份。
换句话说,在太子奶进入了破产重整之后,企业的债权人都不能继续追索企业债务,在一个法定的时期内,企业完全可以自主经营,如果只是简单的资金链问题,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或其他方式重新链接。加上太子奶集团本身的知名度和政府的扶持,完成破产甚至是和解走向光明希望还是很大的。就算最终结果是终止重整,宣告破产,对经营恶化已经无法向前发展的太子奶来说也无疑是一种解脱,不至于越陷越深。
7、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回忆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最长可以延长三个月。本案中由于案件十分复杂,经过管理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允许,在4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仍在最长期限9个月内,起草案有效。
8、关于太子奶集团破产重整的反思。太子奶集团从2008年开始就已经出现问题,而由于对破产法的不了解,一度的采取自主重整,并且运用了不当的非法集资方式,加上过度的扩张和不善管理,最终导致了太子奶如今20多亿的债务空洞。若是以开始就运用破产法最自己进行保护,或许太子奶已经步入正轨,至少不会有如今的混乱局面。
9、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从《企业破产法》上看,程序并不是很复杂,从申请到受理到裁定破产重整,再到管理人的确定,至今终于有了重整草案的出台,一切都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到滴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现在进入了重整计划表决阶段,如果没有通过,除非是《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况,否则,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太子奶或许会被法院裁定停止破产重整程序,宣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