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_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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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海南陈震律师:日期:2009-06-25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一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地位十分低下;但与仍然留在乡下的农民相比,则这些人致富快,条件相对要好得多。正如 *** 同志在中国共 ***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在一个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农业国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键词:权益保护 劳动法 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显突出。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

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10年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02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2002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①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②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③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④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2000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维护农民工权益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当前,生存在我们周围的农民工群体是我们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服务者,他们的生存环境还十分艰苦。这与中央提出的全民共享改革、经济建设成果是不相适应的,工会组织有义不容辞的职责,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呈现出扩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从农业领域、乡村、欠发达地区向非农产业、城镇、发达地区转移流动;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和宏观体制改革的滞后,那些走出乡村的农民工,却难以走入城市、融入城市、实现社会流动和身份转换,成为拥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因而,现阶段农民工问题日趋突出。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可概括为:一是进城就业不畅。农民工进城就业在资格上因设置了职业和工种的各种准入条件而受到限制,在管理上因办理手续繁琐、收费繁多的各种证卡而受到歧视。如保险机制。二是企业用工不规范。相当一部分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农民工劳动条件差、强度大、报酬低,工资常常被拖欠。三是子女就学困难。农民工由于工资偏低,子女上学相当困难。四是很难享受社会保障。农民工未纳入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生活、教育、医疗等社会救济范围。五是职工培训难。农民工不管其在一个地方工作多长时间,都不能像当地下岗职工那样享受政府提供的职工培训和就业服务。六是个人生活质量差。农民工的情感生活严重缺失。必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享受法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为他们身处异乡而改变。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政组织务必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成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门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组织“关爱农民工”的相关活动,以此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浓郁氛围。

明确公平公正的城镇居民待遇。我们要通过降低成本,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实行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一样享受城镇社会福利等,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当前我们工会组织要认真做好各级人大代表中生产一线职工和政协工会届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把党的民主意图贯彻好、落实好。

不断构建灵活的维权机制。农民工维权的希望在政府,政府理所当然地要保护公众包括农民工的利益,并且通过各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平衡社会的利益格局。解决农民工维权难题,同时还应当从制度层面上改变农民工在劳动与资本矛盾冲突中的边缘境遇和弱势地位,提高他们的地位,建设有序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从而有力地提升农民工参与市场经济的素质能力,保障农民工公平享有改革发展的机会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司法援助,以低廉甚至免收诉讼费让农民工积极参与到依法维权中。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办好“爱心超市”、出台会员优惠办法;扎实开展“双联”、“金秋助学”等活动,真正让帮扶措施触手可及。

健全基本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制度,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等级,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及时缴纳。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障,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就医问题。

创新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对农民工的管理,应由防范、限制性管理向源头型、服务性管理转变,将农民工就业和相关事项的管理,纳入城乡就业管理体系。

加大灵活高效的就业培训。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农民工素质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工会职工学校的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力度,为农民工就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在努力提高农民工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更多考虑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各级工会工人文化宫要充分利用资源,引导农民工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告别“白天机器人、晚上木头人”的单调生活,全面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李总理:农民工权益屡遭侵害是农村之

殇、是城市

之痛;是道德法制的沦丧、是政府职能的涣散;是

对公平正义的摧残、是对民族复兴的禁

锢!

----从“包工头”崔春庆几番努力多次向梁守民讨要自己应得的微薄报酬根本无法拿到引发的深度社会思考

韩天蓉

一、奸商猖獗,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撕裂社会信任体系,葬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诞生的“包工头”这个角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起到了活跃城乡经济联系,促进农村劳动力与经济建设接轨的纽带作用,为改革初期粗放式的城乡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官僚资本和新型资本主义对市场的不断控制和压榨下,“包工头”这个曾经活跃的群体,越来越被盘剥、挤压到了边缘境地。在权力的操纵下,在利益的交换中,工程被层层转包,有资质的企业“求神拜佛”拿到象征权力的批条,没有资质的企业借壳入市,骗取剩余的利润,工程的主体参与者却是夹缝中求生存的农民工群体,他们靠出卖被盘剥的仅剩的体力换取毫无尊严的、微薄的、被层层剥削所剩无几的活命钱。

梁守民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任何工程资质的个体老板,其公司多次借用其他公司的工程资质及手续承包土建工程项目,并雇佣一名项目经理李五全。“包工头”崔春庆2011年经人介绍给梁守民的工程公司搞土建,2011年至2012年在阳泉盂县二景煤矿,崔春庆带领的二三十名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的活,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该付农民工25万左右的工资,实际崔春庆只拿到了14.7万元,梁守民拖欠了农民工10多万元的工资。每次崔春庆拿工资都得提前和项目经理李五全申请然后才能从会计处领到钱。2012年4月梁守民借用西山煤电下属的西山金信第八公司的手续承包了古交镇城底项目。2012年4月8日“包工头”崔春庆又带领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矿搞绿化工程,到5月3日绿化工程干完,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付农民工2.3万左右的工资,实际崔春庆只拿到了1.4万元,梁守民雇佣的项目经理李五权在绿化工程项目中私自从会计处领取农民工8000多元工资没给崔春庆。2012年5月4日崔春庆又带领的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干活,该项目由于发包方西山煤电古交镇城底矿的原因,未能正常施工,工人只得在工地滞留了大半个月,梁守民的项目经理李五权答应付工人基本生活费,但是一直也没兑现,崔春庆只得自掏腰包支付工人生活费。2012年9月14日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开工,项目经理李五权主动给崔春庆打电话让工人来干活,“包工头”崔春庆又带领的十几名农民工到古交镇城底洗煤厂赤泥岩矸石山治理项目干活,干了一周左右,由于项目原因又停工,工人只好放假回家。10月6日项目开工一直施工到了12月3日。按照出工天数和出工人数梁守民应该付农民工435423元的工资,却一直拖欠工资不发,直到快过春节,“包工头”崔春庆没办法带领三十五名工人在古交讨要工资,在当地劳动局的调解下崔春庆只拿到了23.4万元,梁守民拖欠了农民工20多万元的工资。崔春庆拿到的23.4万元工资还是在梁守民和李五权强迫签了两份不平等的协议后才拿的,其中一份协议内容是让“包工头”崔春庆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费、柴油费、耗材费、共计188322元;另一份协议内容是让崔春庆承认古交工程款全部付清,负责盂县的剩余工程款一分不付。崔春庆为了让跟着自己干活的农民工能回家过年只得屈辱的签了协议。

二、政府职能流于形式,“为人民服务”成为空头口号

“包工头”崔春庆几番努力多次向梁守民、李五权讨要自己应得的微薄报酬根本无法拿到,只好请求山西省劳动监察大队出面维权!处于城市边缘、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劳动监察部门就是他们唯一报以希望的最后一棵稻草。然而几次三番的申诉,得到的答复总是“不归我们管”。到底是宪法赋予了你们不管的权利,还是政府赋予了你们不需要管的职责?那你们起码也有责任让这些忍受了无数次冷落、鄙视、推诿的民工们知道你们不管的理由吧!在这不屑的声音里,除了听出蔑视,还能听出权力的冷漠,最为关键的是能够看出一些人骨子里对底层群众的不仅仅是蔑视,更多的已经是从骨子里的恨意。我们根本感受不到我们的社会能够存在人权的气息,大抵这正是“不管‟的关键。在一个没有了公平作为根基的社会下,农民工们还敢奢望谁可以为了他们破釜沉舟的改变这个颓然的社会,换回一个公平、人权的社会呢?难道偌大一个国家,任何事情都得找到总书记、总理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吗? 一起农民工群体遭受欺骗、盘剥的血泪控诉和官员冷漠、求助无门遭遇维权难,折射出政府职能部门对履职意识的麻痹、对责任意识的淡漠,对服务意识的冷酷!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们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如果以广大农民工为代表的“无产者”体会不到自己作为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反而屡遭奸商、黑官的“专政”,那么这种被各种乌烟瘴气熏陶的“民主”,那种小团体、排他性的利益统治,不管叫什么名称,有没有“民主”两个字,都属于专制统治,是封建君主制的延续,属于被人类淘汰的政治制度。政府部门失去了为人民服务的灵魂,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请山西省劳动监察大队牢记:如果没有为民执政的能力,如果没有以民为本的思想,请保存自己残存的一点自知之明,趁早回家颐养天年,以免在正义的讨伐下搞得自己灰头土脸、声名狼藉!

三、通过“包工头”崔春庆的遭遇,我们的党、我们的社会应该反思什么?

利益是经济活动永恒的主题,当利益链被不正常的市场行为打乱的时候,如果社会没有了道德的约束,如果企业没有了责任和良知,如果维系人与人之间纽带的信任和良心被金钱击的粉碎,必然会出现被掏空的“豆腐渣”工程,必然会出现拿钱跑路的无良奸商,必然会出现繁华掩映下被冻死的民工,必然会不断上演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事件悲剧。倘若一个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无法安身立命的群体,一个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无法平等地享受尊严与平等的阶层,一个被金钱压榨、被社会遗忘的微弱角色在受尽伤害的时候,委屈得不到申诉,正义得不到伸张,还被傲慢虚伪的权力冠以“刁民”烙印的话,这还仅仅是社会的悲哀吗?到底是我们的人民素质低劣?还是政府部门的虚伪无能?还是体制制度的严重滞后?需要中央深刻反思!

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农民阶层不仅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如何对待“三农”问题,如何改善“三农”发展空间,如何保障“三农”在社会发展中平等享受发展成果,是政府部门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遗忘了这个群体,忽视了合理的诉求,党丢掉的将是大量的“粉丝”,政府丢掉的将是维系政权的基础

本报2月13日讯(记者黄敏 陈新卫)根据海口市总工会的调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调查,我市中小非公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不足30%。建筑、餐饮和商贸流通等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中,多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对职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部分企业即使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半年至1年之间,造成了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

超工时低工资情况普遍。农民工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相当普遍,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制为由,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付加班工资。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正常月收入不足1000元。一些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测算计件单价,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支付给农民工的标准工资。绝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建立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农民工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拖欠工资现象依然严重。

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据了解,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不到总数的20%,工伤、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仅10%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工还游离于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逃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差。农民工多数从事苦、脏、险、累的工作,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发生几率较高。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工伤等各类安全事故频发。近年来工伤纠纷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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