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篇_社区妇女维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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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 女 维 权 篇

222、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如何求助?

答:(1)如果正遭受家庭暴力,可报警求助。请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予以调解。(2)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3)受伤害者应保留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4)受伤严重者,经人民法院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伤害可自己向法院起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构成重伤害可由监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2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该怎样去做?

答: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妇女组织投诉的,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查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224、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25、女职工在产假期应执行哪些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26、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哪些平等权利?

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股权分配权、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各项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227、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法享受哪些待遇?

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法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228、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哪些权利?

答: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等为由加以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应当协商一致;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处分。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一方应当取得另一方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29、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

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30、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⑴矿山井下作业;

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 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31、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答:《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232、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答: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①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②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④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 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⑤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233、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③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④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234、哺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35、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36、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答: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37、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答:休产假能否

后?

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238、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3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答: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 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0、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4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42、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答: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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